状告平阳住建局 万城御珑湾71名购房者一审胜诉
温州网讯 昨天,记者从平阳法院获悉,该院已对平阳“万城御珑湾”55户共71名购房者状告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平阳住建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平阳住建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行为;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作废。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此前,记者曾披露该小区施工未完成,却已通过住建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以致住宅交付购房者使用,出现“先上车后买票”怪象。
施工没完成却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据平阳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王先生等人先后购买了平阳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平阳万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城御珑湾”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15年10月31日前,平阳万城公司应当将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但开发商未按合同如约交房,且在“万城御珑湾”还未施工整改完毕的情况下,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平阳住建局备案,将房子交付使用。据判决书记载,法院查明,今年5月17日,该项目工程尚未施工整改完毕。
王先生等购房者称,今年1月29日,平阳住建局明知“万城御珑湾”工程项目不符合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却向平阳万城公司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该行政行为已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于是,今年3月,55户71名购房者状告平阳住建局,要求撤销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竟比前置条件“早产”两个月
“万城御珑湾”是怎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据法院判决,今年1月28日,平阳万城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等单位对“万城御珑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平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未派员参加。参与验收的各单位表示在完成整改和确认后,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1月29日,该公司向平阳住建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但其中没有提供平阳县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规划核实确认书、城建档案部门认可文件及五方验收主体确认工程已整改完毕的材料。
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规划核实确认书是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然而,据法院查实,今年3月28日,“万城御珑湾”工程才通过规划核实确认,比竣工验收备案整整迟了两个月。
另外,在申请备案当天,平阳万城公司还向平阳住建局作出书面承诺:我公司建设开发的“万城御珑湾”项目进入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在此过程中资料不齐全、提前办理,因此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月29日,平阳住建局向该公司出具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备注“仅作为项目交付的依据”。
材料不齐,住建局核准备案“于法无据”
竣工验收备案“早产”,平阳住建局的行为如何认定?
对此,平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平阳住建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责。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然而,平阳万城公司提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万城御珑湾”工程施工未完成,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平阳住建局核准备案或预备案均“于法无据”。
据此,平阳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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