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合理停车”被罚 温州轰动一时告执法部门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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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子停在人行道上,结果收到了执法部门出具的罚单。温州市民林先生认为自己车子所停的位置,根本不会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并向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鹿城执法局”)提议,事发位置理应增设停车位。鹿城执法局后来增设了多个泊车位,其中包括了当时林先生被处罚的位置,但林先生的违停处罚依然未被撤销。
觉得特别“冤屈”的林先生,开启了人生“第一场官司”。他把鹿城执法局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悉数告上了法院()。
林先生称,他被城管认定违停的地方,后来增设了多个停车位。
日前,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此前庭审的争议焦点,法院也一一进行释明。
焦点一:违停处本就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涉案车辆会不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我没有不承认自己的违停行为,但我的停车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影响。”此前法庭上,林先生一再强调。
“如果你认为不会影响,又有其他人也认为不会影响,大家都把车子停边上,肯定会对道路通行造成影响。”鹿城执法局回应称,能不能停车,要根据是不是泊车位来决定。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辆,施划停车泊位属例外情形。施划停车泊位前,该人行道的主要功能为供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划停车泊位后,一方面该人行道有关停车泊位的部分功能发生变化,其主要功能为供机动车停放,另一方面停车泊位的标线具有公示作用,其他车辆和行人在已知该处为泊车位后,对于是否或能否在此处通行将有一定的预期。林先生在人行道上尚未施划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停放机动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在无预期的情况下通过此处将受到影响。
林先生反映被处罚时,有快递货车挡住通行,致使他不能绕到另一侧有空位地方停车。
焦点二:停放涉案车辆的行为情节轻微,为什么非要开罚单,而不进行口头警告?
此前庭审时,林先生一再强调,鹿城执法局后来增设泊车位的行为,恰恰证明了之前处罚的不合理性,4个多月来,他挑灯夜读,研究法律法规,就是希望执法局“能改错,不再继续犯错”。即使他的行为违法,也属于情节轻微,执法部门完全可以口头警告。
对此,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本案中,林先生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后离开,鹿城区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时,林先生本人未在现场,无法当场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上述规定均是针对当场发现违法行为且可以现场指出并纠正的情形,不适用上述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鹿城区执法局对林先生的违法停车行为处以罚款15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目前,法定上诉期已过,林先生并未选择上诉。不过,他告诉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如果今后碰到类似事情,他会继续拿起法律武器。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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