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期时可到其他单位兼职吗?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侵犯版权吗?
温州网讯 在旅行服务平台购票遭遇“隐性消费”,该怎么维权?假期兼职要按规章制度处罚,有没有道理?在电影院看电影拍照上网“打卡”留念,这样做侵犯了电影版权……
“双节”假期过后,“律师零距离”公众微信号后台收到不少市民在假期里遇到的问题。本期《麻辣问答》请来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洋为大家解答。
“朋友圈”帮卖代购产品有法律风险吗?
市民黄女士咨询:“双节”假期期间,朋友出境旅游,她想着可以代购一些化妆品等物品回来卖,赚点差价。她拉我合伙,她负责带,我负责卖,主要在朋友圈发发小广告,利润分我一点。请问我自己没有直接代购,只是帮她卖,有法律风险吗?
律师解答:与代购者合伙经营,必然对代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而代购本身具有以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一,涉嫌“逃税”触及刑事责任。中国海关总署出台的相关文件分别规定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额标准为50元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物品的免征税额为5000元且该物品是作为自用不能用以销售的。而从事代购其携带或邮寄的进境物品必然超出免征税的额度,因此从事代购是需要征缴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办理纳税手续。但大多海外代购商品并未经过此流程,通过走私或者不正常渠道流入国内。公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到一定严重情节,则构成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第二,受行政处罚的风险。很多商品的销售是需要行政审批许可的,比如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因此国家对化妆品的销售是有特殊规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如果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监管部门有权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三种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但代购者在销售代购商品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商品的LOGO或其他商标标识则必然构成侵权。对于商品侵权,轻则民事赔偿,重则触及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某旅行服务平台
默认勾选其他消费,是否违法?
市民童先生咨询:近日,网上声讨某旅行服务平台购票默认勾选了酒店券、贵宾休息室等其他消费项目,一不小心就“被消费”了。我在该平台也遇到过类似问题,利用消费者对购买程序不熟悉的状况,自动默认一些消费项目,导致消费者无意中多花了冤枉钱,这属于隐性捆绑消费吧?可也有人说,虽然默认勾选,但消费者可以自己手动取消,不算捆绑。我想问,该平台这样做到底是否违法违规?
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旅游平台提供的相关附带商品,应当默认“无勾选”,由消费者在主动了解相应的附带产品后勾选购买,最后结算时出具最终醒目的价格明细,以让消费者最终确认自己的选择。但现在的相关平台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机票等主要产品,但其销售的附带商品默认“已勾选”,且在结算时也没有直接列明价格组成明细,这显然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购买了没有购买意愿的商品,这种诱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
员工在假期时间
可到其他单位兼职吗?
市民刘女士咨询:我在国庆中秋假期遇到了一件“囧事”,在超市兼职的时候被平时上班的单位主管看到了。假期后上班,这个主管找我谈话,说单位不允许我有这样的行为,要对我进行处罚。请问职工是否可以利用假期进行兼职?
律师解答:兼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在法律被定义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一些特征: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不得约定使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也无需支付补偿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如果不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也就是说,法律将决定权赋予建立第一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经单位提出要求改正的要求后,刘女士应当停止兼职,否则将会被开除。
看电影拍照上网“打卡”
这侵犯电影版权了吗?
市民陈女士咨询:国庆假期,我和朋友去影院看电影。观影途中,我正准备拍张电影画面照片,到时候发朋友圈打卡纪念一下,结果遭到朋友阻止,说我这样做是侵犯了电影版权,小心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只是拍一张图,发在朋友圈纪念而已,这样也算侵犯版权吗?
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界定:一、发朋友圈是否属于向公众传播;二、仅是上传电影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传播。
我认为微信属于社交联络的通讯工具,并不是社交媒体,其传播的范围是封闭的,是受自身微信好友人数限制的,其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通过任何公共的搜索途径是无法看到某个人发送的朋友圈。而公众应当是不特定的对象,向公众传播应当是通过公共搜索途径能被检索到的。因此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图不能当然构成是向公众进行传播。
其次,电影作品是音像综合构成的,上传一张电影画面不能也不可能使他人获取电影作品用以观赏,除非是上传的可以获取在网络上观赏的资源链接。
因此,单纯地拍摄电影画面图片上传朋友圈是不构成侵权的。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