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上家收了钱不发货 下家凭聊天截屏要回货款
温州网讯 在微信朋友圈进货,成为某品牌的“温州总代理”,“上家”与“下家”的交易方式,都是通过微信。那么没有“白纸黑字”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如何维权?昨天,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买家保留聊天截屏、提货视频的做法,值得微商们借鉴。
花8万元成“官方合伙人”
其中2万元货物迟迟拿不到
湖北女孩小月(化名)租住在温州市区。去年4月,她在“逛”一家卖鞋子的淘宝店铺时,添加了店主之一夏某的微信。
在刷微信朋友圈的时候,小月发现,夏某不仅卖鞋子,还在卖一种“华佗古皂”的产品。去年5月,小月给夏某的支付宝转账9999元,取得该产品“温州总代理”级别的资格。而后,夏某又通过微信告诉小月,可以再升级代理商级别,成为“官方合伙人”,以取得更为低价的进货渠道,这样盈利空间更大。小月再次通过其弟弟的支付宝账户转账8.12万元给夏某。
之后,小月来到夏某租住在市区下吕浦一带的提货点,提取了50箱“华佗古皂”产品和两盒茶叶,算上运费,总计价6.93万余元。因为古皂缺货,经过小月、夏某的口头结算,夏某还欠小月2.18万余元的古皂货物。
夏某虽然承诺会补货给小月,但此后她一直没有发货。于是,小月通过微信联系夏某,想要退款。
今年2月,夏某通过支付宝仅向小月返还2000元。这个退货金额,小月无法接受。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支付也都是通过支付宝,小月该如何维权?今年5月,小月将夏某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夏某返还1.98万元货款。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
完整记载合同主要条款
经办法官介绍,由于小月和夏某之间是通过微信发出要约与承诺,聊天内容已经完全记载了合同的主要内容,那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主体与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小月提供的淘宝店铺截屏、添加店主夏某为好友的时间、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月提货时拍摄的视频等证据,法官认为双方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平台载体即微信发出的信息,符合数据电文证据的原件形式要求,且内容已完整记载合同的主要条款,发件人及收件人的信息来源均具有合法性,符合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证据的认定要件,故上述书面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月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价款的义务并且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协商货物的履行期限,但夏某没有在交付约定数量的“华佗古皂”,小月有权要求夏某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夏某返还小月货款1.98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在成为一名微商时,不仅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做好考察工作,而且要了解相关代理产品的情况和相关公司的资质。同时,要注意保管代理协商时的聊天记录及相关交易记录,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无证可寻。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通讯员 鹿萱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