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温州网讯 丈夫的债务,妻子要一起承担吗?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就一起涉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
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债权人状告夫妻两人共同还债
吴某,苍南人。去年7月,他和妻子林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被家住温州市区的管某起诉至鹿城法院。
据管某起诉,2010年4月1日,吴某口头向管某借款41.5万元,当时并没有出具借条。当天,管某通过银行向吴某转账41.5万元。
2013年9月,吴某偿还管某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3月7日,吴某向管某出具一张借条,记载借款31.5万元。但是,借条上只有吴某一人的签名。
之后,吴某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催讨无果后,管某一纸诉状将吴某、林某夫妻俩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无证据显示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此为丈夫“个人债务”
根据1月1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本案,鹿城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据,系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管某依约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吴某未偿还借款本息,管某有权向吴某主张合法权利。管某交付的本金原为41.5万元,如今其自认吴某已偿还10万元,所以其主张的31.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称,借条上只有吴某单独签字,虽然该借款发生在吴某和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金额较大,吴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管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吴某、林某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同时林某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所以,该借款在现有证据下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按吴某个人债务处理。
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判令吴某偿还管某31.5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管某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本息的诉求。
法官告诉你
债务属“个人”还是“共同”
关键在于“举证”
经办法官称,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夫妻债务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此案如果以往法条判决,由于吴某、林某夫妇没有举证,法院会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吴某个人债务。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涉夫妻债务纠纷中,超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要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一方,举证不能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