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爱珠建议: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温州网讯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指导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在近日的浙江代表团审议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村委会主任陈爱珠的呼声一出,立即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
众所周知,前些年,由于局部金融风波影响,温州个别企业措手不及,一度陷入“垂死挣扎”的境地。温州两级法院主动探索和尝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新举措和新方法,在打开大门受理案件、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创新破产审理模式、强化破产审判保障、深化逃废债行为规制、创新财产处置方式等方面开拓创新、先行先试,扎实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向企业释放了一种积极的信号:与其跑路,不如选择破产保护。
选择用司法手段东山再起,如今温州的企业已不再谈“破”色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陈爱珠有了新的思考,尤其是听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2016年以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时,她更加坚信应适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从技术来说,应当建立一个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或者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在立法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之前的空档期,可以在有关地区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在陈爱珠看来,温州市已初步具备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相应条件。
据统计,温州全市在册市场主体97万余户,其中企业25万户,相当于每10个温州人中有1个经商办企业,具有充足的市场主体样本。陈爱珠说,在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探索破产制度改革,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
陈爱珠的这份坚持,还来源于温州丰富的破产审判经验、良好的执破衔接机制。发言中,她通过摆事实、亮数据,向与会代表阐述温州在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方面所具备的独特优势——2012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247件,审结1565件,分别占浙江全省的37.82%和44.38%,通过大量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温州中院出台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执行移送破产规范性文件,温州两级法院开展的严格财产报告制度、审计执行、打击破产逃废债、破产案件财产先行处置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以及府院协同处置破产等系列机制,也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好条件。
此外,温州还非常注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成功获批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结合温州实际情况,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债务豁免,对解除企业家的包袱,让企业家轻装上阵,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建议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陈爱珠说。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缪眎眎周大正王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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