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鼓词的一场著作权之争 音像公司状告鼓词艺人侵权败诉

温州网 2020-12-04 07:52:00
关于温州鼓词的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维护了温州鼓词艺人的正当权益,让鼓词艺人可以放心地传唱与传承经典曲目。

温州网讯  近日,市人大代表、鼓词艺人陈春兰向瑞安法院赠送锦旗并致感谢信,感谢瑞安法院审结的瑞安某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诉瑞安市曲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曲艺家协会)、鼓词艺人苏某某关于温州鼓词的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维护了温州鼓词艺人的正当权益,让鼓词艺人可以放心地传唱与传承经典曲目。

音像公司状告鼓词协会和艺人侵权

2018年12月,为继承和发扬地方曲艺,瑞安市电视台文化频道和曲艺家协会签订合同,由曲艺家协会录制180小时(360集)成品供文化频道播放。随后曲艺家协会与苏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苏某某演唱鼓词《冯仙珠》《红鬃烈马》。2019年6月前后,苏某某演唱的上述鼓词在文化频道播出。

2019年12月,音像公司状告曲艺家协会与苏某某侵权,诉请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音像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温州鼓词音像制品制作的公司,该公司称早在2005年5月就曾和鼓词艺人金某某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用》,约定金某某将温州鼓词《冯仙珠》《红鬃烈马》的著作权授予原告。而曲艺家协会、苏某某未经允许,未向其支付费用,已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而苏某某称其为金某某学生,并出具金某某于2002年签名的该两部剧的永久授权许可说明。此外,苏某某另提出,《冯仙珠》系已故鼓词艺人朱某某早年所唱,唱本由其孙子整理,其他人都是在其创作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原告并不具有著作权。

金某某出庭作证,承认《冯仙珠》《红鬃烈马》均是在其他人所唱鼓词基础上整理改写而成。

法院认定音像公司不具有著作权

瑞安法院认为,从著作权权利类型而言,温州鼓词主要涉及两种著作权。首先是表演者权,即鼓词艺人对其唱词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案中金某某作为表演者在2005年将温州鼓词《冯仙珠》《红鬃烈马》许可原告某公司制作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即属于表演者权。涉案作品已由被告苏某某重新演唱录制,因此原告并不享有对被告演唱作品的表演者权。

其次是唱本的文字著作权,鼓词唱本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认定鼓词唱本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未对其主张的著作权的唱本与原唱词存在差异予以具体说明,亦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证人金某某仅笼统地说明唱词有改过,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改动,且陈述其原来记录的唱本及自己修改后的手稿均已遗失,因此无法认定。综上,瑞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法律保护地方经典

据经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温州鼓词是地方传统曲艺,它是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独特艺术形式,发源于瑞安,流布于浙南地区,历史较为悠久。本案的裁判在一定意义上界定了温州鼓词著作权的边界,既加强温州鼓词著作权保护,鼓励广大鼓词艺人和爱好者在形式、内容上创新创作,让温州鼓词在新时代绽放新的光彩,又在法治框架内为温州鼓词经典曲目的传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 黄伟 通讯员 芮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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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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