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最高可罚100万元!你怎么看?
温州网讯 每个社区(村)至少配备一名养老服务顾问;已建成、新建的住宅小区都要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擅自改变用途或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最高可罚100万元。正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在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刚性要求、建立陪护假制度和建立约谈制度方面,具有温州特色和创新突破。
为有效提供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送审稿》要求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配备一名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社区(村)老年人信息登记、需求调查、服务引导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送审稿》在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的基础上,规定未达标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等方式配置到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无偿移交乡镇街道管理后,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用途,不得挪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对未配建、未移交、擅自改变用途、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送审稿》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配建、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分别被处未配建设施用房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和未移交设施用房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用途、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将分别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以下和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家庭小型化背景下,老年人一旦患病住院,其子女在履行家庭赡养等义务和职场工作之间无法兼顾,面临“两难”问题。《送审稿》借鉴外地经验,实行陪护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不超过10天;赡养人享受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职工晋升或者晋级。
《送审稿》参照了其他领域约谈制度的经验,针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规经营、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对其负责人、经营者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数据显示,我市已于1995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0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共有160.47万人,占全市总户籍人口的19.25%,其中90周岁以上老年人3.72万人,占老年人口的2.32%。《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何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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