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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状告七旬儿子:求赡养 儿子表示没钱能咋办?

温州网 2024-09-10 08:53:19

温州网讯  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永嘉县一对九旬老人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七旬儿子告上法庭。儿子很委屈:“我也老了,每月退休金也不多,能咋办?”

永嘉村民老李和老徐已年近九旬,膝下有四个女儿,两个儿子。其中最大的长子已70岁出头,最小的女儿也年近60岁。数年前,两位老人相继患上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为便于照顾,最初一家人约定两老人轮流在两个儿子家中居住。然而几年过去,两位老人大部分时间住在次子家中,而长子既不出钱赡养也不管老人的日常生活,久而久之老人心生不满情绪,认为自己老了,儿子就应该照顾自己。于是他们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每月生活费2000元,并享有长子房屋的居住权。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李家次子和四姐妹作为“第三人”。在法庭上,两位老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表示要与被告长子断绝父子关系。长子也非常委屈:“父母住在我家那会,由于彼此生活习惯相差太多,总是发生争吵。我也步入老龄,照顾父母力不从心,而每月拿到的退休金也不多,能咋办?”

四姐妹则表示:“我们农村规矩,女儿一般不参与分家里的财产,也不负责给爸妈养老。但是逢年过节都会去看望老人家,送去礼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一位成年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鉴于两位老人认为第三人次子及四姐妹均有履行赡养义务,不在本案中提出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干涉。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矛盾、老人身体状况、后续执行效果等问题,且次子同意继续照顾两位老人,故两原告继续居住次子家中更为合适。同时结合两原告生活必要支出、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以支付1500元/月的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宣告之后,当事人服判息讼,主动依照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九旬老人状告七旬儿子:求赡养 儿子表示没钱能咋办?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诸君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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