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店铺“易主” 消费者如何维权?
温州网讯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个体工商户的原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让店铺、变更服务人员,最终被判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预付款。
2023年12月起,林女士为享受足疗保健服务,先后在刘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美丽足浴馆”充值了1万余元,办理了足疗、排湿、气血调理等多个项目,均指定由女性技师为其提供服务。2024年6月,刘某将该个体工商户店铺转让给他人经营,店铺新经营者接手后,将店内所有技师更换为男性。林女士认为接受服务存在不便,在与经营者多次协商均无果后,将原经营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6509元及利息。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刘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转让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店铺,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导致足浴店服务主体、服务人员发生根本变更,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原告林女士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返还未消费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遂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刘某返还预付款5628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其核心基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信赖建立的合同关系。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转让店铺、变更经营者后,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情况下,不得擅自转移已收取预付款对应的合同义务,原经营者仍需对经营期间形成的预付消费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因经营者变更导致服务核心要素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消费者无法实现原本的消费目的时,消费者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同时,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及后续消费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充值记录、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这是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的重要凭据。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商业诚信原则,不得借店铺转让、人员调整等理由擅自变更服务约定、拒绝履行义务。
来 源:温州日报
记者 张琳 通讯员 郑懿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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