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史上赎金最高绑架案开庭 受害人请求从轻处罚
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只因“缺钱花”,70后、80后、90后,3名互不相识的男子在QQ群里找到共同话题,继而“志同道合”来到乐清,绑架了当地一名50多岁穿着时髦的女士,就因为她开着一辆价值数百万元的保时捷跑车。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乐清“3·28”1500万元特大绑架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三人通过QQ群结识
被告人颜某,福建霞浦籍男子,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
被告人李某,四川宜宾籍男子,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
被告人陈某,贵州赤水籍男子,1979年出生,高中文化。
据起诉书显示,案发时,颜某、李某、陈某三人的生存状态分别为“经商”、“务工”和“无业”。
案发前,3人并未谋面,他们只是通过一个QQ群结识。QQ聊天中,他们聊到一个共同话题,便“志同道合”走到了一起。
作案动机:
想办法弄点钱花花
在QQ群里,李某和陈某先聊上了,后来又和颜某搭上话。QQ聊天时,颜某总听李某和陈某感叹“钱难赚”、“想办法弄点钱花花”等,于是他提出了结伙实施绑架的建议。
据案发后从警方得到的信息,案发前,颜某和其大舅子在福建霞浦经营一家印刷包装厂。手头资金充足时,颜某的银行卡里常有上百万元。
不过,颜某与其大舅子逐渐产生分歧,大舅子开价400万元让颜某盘下所有股份,可颜某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他想到了去弄钱。
李某则在深圳打工,开一辆小货车给人送桶装水,月薪2000多元。可李某厌倦这份工作,用他的话来说:“每个月钱都花个精光,根本不够生活。”他的理想状态是拥有一份月收入3000元至3500元的工作,每年有点积蓄,过年时带父母和妹妹回趟老家。
案前会合:
汇3000元让两人打“飞的”
案发前,李某坐火车前往成都,先与陈某碰面。在火车站,两人身无分文,于是颜某给他们汇了3000元,让他们坐飞机来温州和他会合。
在电话中“谢谢老板”之后,李某坦言,一个素不相识的人,能随随便便就汇过来3000元钱,跟着他干一票,一定有大钱赚。两人抱着这个捞钱美梦,飞到温州。
三人在实施绑架中做了分工:从事司机工作的李某负责开车吸引警方视线;颜某是幕后老板,负责谈判交易;而陈某负责看守人质。
庭审现场:
三绑匪当庭自愿认罪
昨天下午3时40分左右,乐清法院第四法庭,法官敲下法槌,宣布开庭。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颜某、李某、陈某均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表示“认罪”。由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根据有关规定,法官宣布决定对此案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化了相关庭审环节。
昨天的庭审,颜某方面请了律师,李某、陈某及他们家人并没有请辩护律师,而是接受法律援助的指定代理律师。三名律师均为三名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庭审中,为了弄清此案的一些细节,辩护律师对颜某等人进行了发问——
律师:在绑架过程中,有没有伤害被害人?
颜某:没有。
律师:绑架中,如果向被害人家属索要不到赎金,你们会怎么办?
颜某:释放(被害人)。
律师:陈某最后把被害人放了,当时你知不知道?
颜某:释放的时候我不知道,但是我离开温州时,跟陈某说过,我一个小时不回来的话,就把被害人给放了。
律师:你跟李某到温州后,人生地不熟,你是怎么实施作案的?
陈某:我和李某是跟着颜某做的。
律师:绑架这事是谁提议的,作案工具又是谁准备的?
陈某:都是颜某提议和准备的。
案情回放:
绑架开保时捷的女人勒索1500万元赎金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20日,颜某在瑞安塘下与通过QQ取得联系的李某、陈某碰面。颜某开车带着李某、陈某到瑞安、乐清等地物色绑架对象,并准备了胶带纸、蛇皮袋等工具。
3月26日,三人在乐清发现了被害人朱女士的保时捷轿车,并进行跟踪。为什么要选择朱女士?案发后,颜某等人交代,他们就看中保时捷轿车,“这车很值钱,她家也肯定很有钱”。
3月28日下午4时,颜某等人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将正准备驾车离去的朱女士强行带上颜某租来的轿车内,并开往福建方向。
车上,颜某打电话、发短信给朱女士的丈夫、表弟,索要赎金1500万元。
车子到了苍南后,陈某将朱女士关在一高速公路桥边的花圃内,颜某继续联系朱女士家属索要赎金,李某则驾车开往福建方向。
朱女士趁颜某离开之际,反复劝说陈某将她释放。3月29日凌晨1时许,陈某将朱女士释放。
3月29日凌晨5时左右,在确认人质安全后,民警在福建宁德市一宾馆内,将正在睡觉的李某抓获。当天下午3时,颜某在福建霞浦被抓获,下午5时,陈某在温州市区落网。
此绑架案在案发24小时后被成功破获,3名绑匪全部归案。
被害人谅解:
恳请对释放她的绑匪从轻处罚
庭审中,陈某的律师向法庭递交一份刑事谅解书。该谅解书为被害人朱女士出具。
在谅解书中,朱女士提到,陈某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放她回家,并在高速路口帮她拦车返回乐清,并未因此索取钱财,恳请法院能对陈某从轻处罚。
据悉,颜某等绑架朱女士后,把她带到苍南,把朱女士看守在高速桥旁边的花圃中。朱女士身边带有几张银行卡,三人要求朱女士取出卡里的钱,但这时朱女士假称卡是公司的账户,她个人没有权限取出这笔钱。
于是,颜某等分工合作,颜某拿着手机去了别处,给朱女士家属发勒索短信;陈某负责看守朱女士;李某驾车往福建方向开。颜某外出后,朱女士就对陈某反复劝说,晓之利害关系。最终,陈某在颜某和李某不知情的状况下放走了朱女士。在绑架朱女士过程中,颜某拿走朱女士的包和钱,陈某不清楚包里有多少钱,他也不知道自己能从绑架案中分得多少。
控辩焦点:
李某、陈某是否为从犯
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认为,颜某、李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他们主观恶性并不大,暴力程度不高,只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量刑,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对颜某和李某处以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陈某处以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颜某的律师表示,颜某存在从轻情节,比如: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等。
李某的律师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该认定其为从犯,而且也是初犯、偶犯,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陈某的律师也表示,陈某并非主犯,他是在颜某指挥下参与作案。另外,陈某主动放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他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陈某是否从犯?公诉人反驳,李某、陈某虽然在颜某的指挥下参与作案,但在犯罪过程中都积极参与,所以他们不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事后走访:
案发后,被害人基本没在公司
在这起绑架案中,朱女士被限制人身自由9小时后,最后劝说陈某放她回家,没有损失财物,其个人也只在脸颊处有轻微划伤造成红色斑痕。对于她在危急情况下,能处变不惊、化险为夷,知情者感到很佩服。
昨天,记者来到柳市走访朱女士原先工作的银行和现在开办的公司。银行工作人员称,朱女士之前在该银行当支行行长,不过她离开银行已有五六年时间。
记者发现,朱女士的公司位于柳市柳青北路,也就是案发的地方,公司规模尚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目前朱女士基本上没在公司里办公。之前,记者曾从该公司同事中得知,朱女士比较能干,属于女强人型,即使年过五旬,也还活跃于商场,并且收入不错。
相关链接——
-关于“谅解书”
龙湾“9•11”甲壳虫绑架案
今年6月26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就发生在去年的龙湾“9•11”甲壳虫绑架案作出一审宣判,杨某、黄某两绑匪分别获刑14年和10年6个月。此案被害人——被绑架的龙湾姑娘小夏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负责看守她的绑匪黄某,要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法院在一审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小夏对黄某的“谅解”,按照规定,对其在一定程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绑架“QQ群”
瑞安“高智商”绑架案
胡某33岁,文成人;张某30岁,河南省新野县人;柴某27岁,河南省封丘县人;以及另案处理的罗某,他们加入了一个名为“高智商绑架”的QQ群,有人发言说“最近手头紧,想要干一票”。接着,4名“共同志向”者,单独成立联系群商讨“绑架”事宜。去年12月20日下午,四人来到瑞安一小区持仿真枪绑架了徐女士。
除了当事的绑匪结识于QQ群外,此案中的绑匪胡某,跟乐清“3•28”特大绑架案中的颜某极其相似。胡某也是福建一家工厂老板,他绑架动机也是为企业筹集资金。
今年6月19日,瑞安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此案中的胡某、张某、柴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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