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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积蓄和互助功能,满足缴存职工提取、贷款需求。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房租赁提取额度、扩大无房租赁提取范围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各管理机构审核,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范围,增加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提取。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管理机构业务登记时,在支取子系统一般支取里选择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租的提取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按以下条件审批:
(一)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收款收据、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计算,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
(二)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廉租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明、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认定的廉租住房合同、租金收款收据、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计算,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
(三)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凭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款收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租金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计算。
(四)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凭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款收据、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亲属关系等材料申请提取,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租金扣除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计算。
二、简化部分提取申请资料
(一)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申请无房租赁提取,租赁住房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无法办理的,可凭临时居住证或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查询证明替代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二)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提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替代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证明。
三、其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选择时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且近三年未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物业消费提取。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上提取政策未涉事宜仍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9号)的规定执行。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规范操作。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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