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报:追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回应现实

来源:人民网作者: 刘茸 2014-10-23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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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今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会后发布的公报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相比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中全会公报在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针对这一全新表述,两位专家向人民网记者表示,这不仅是对于“法治高于人治”这一核心观念的强化体现,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解读,这一表述的含义是“让权力的归权力,不能干预司法”。

  “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田禾表示,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一个表述出来,还需要进一步的解读,需要配套跟进,需要制度上的细则,需要有专门的人来做这件事,使表述落到实处。”田禾表示,对接下来的相关制度规定拭目以待。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这一表述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王旭说,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这是很大的一个亮点。

  他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新闻背景:部分省市相关措施一览

  浙江:司法系统流程规范化将“打招呼”留底见“阳光”

  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一般被称为“约法十章”。

  “约法十章”规定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怎样通过规范化流程处理“人情打招呼”的现象。例如,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向人民网记者表示,“打招呼”也应以“开前门堵后门”的方式处理。许多人“打招呼”并非存心要求违法办案,而是怕对方万一托了关系自己会吃亏,因此,应通过正当流程将“打招呼”留底,按规定处理,既回应群众的合法诉求,也减少法官的人情压力,同时严格杜绝不规范、不合法的“打招呼”行为。

  江西:党委立规禁插手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依据

  2013年年底,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具体措施方面,党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情况,被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凡是违反《规定》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肃查处人情案、关系案。

  赣州市还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有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行为的,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等方式问责。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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