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谌政委的“三宗罪”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作者: 2014-10-24 07: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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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瓯海10月23日电

  腐败官员常见的罪名是行贿、受贿。然而,在今天开庭的温州瓯海消防分局原政委谌某某一案中,却出现了第3个罪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名消防干部,为何涉及“三宗罪”?

  谌某某之所以落马,和他堂外甥诸某有很大关系。诸某经营一家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常需要身为消防干部的谌某某帮助,于是诸某给堂舅承诺50%的干股,两人还约定,要把事业“做大”,公司获得的利润,将作为共同投资宾馆、KTV项目的部分资金,股份各占50%。

  于是,谌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陆续为诸某介绍工程业务,并对其所承建的工程在审核、验收等方面提供关照。到2013年10月底,诸某先后承建了80多个消防安装工程项目。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谌某某及诸某共同投资了KTV、酒店等11个项目。

  诸某也“信守承诺”,通过用公司赚取的利润为谌某某出资共计95.1737万元,以此来兑现给予50%干股的承诺;另外还给堂舅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两人还合伙收取财物43.9万余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谌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012年,谌某某和诸某等人合伙租用了瓯海区新桥街道某厂厂房,筹建一所宾馆。在申请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过程中,由于该房产均属于工业用途,按照规定不能以商业用途受理消防审批手续。谌某某伙同诸某伪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印章,并在出具的“临时改变功能申请报告”上伪造签批意见,同意临时变更厂房的工业用途为商业用途,并使用了伪造的印章,从而顺利通过了消防备案手续。公诉机关认为,谌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70多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22万元,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当以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上,谌某某对所有指控均表示否认。法院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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