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破产 温州司法护航信用温州建设

来源:温州网作者: 2014-11-10 15:15:38
核心提示:11月10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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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11月10日讯(记者 张湉 通讯员 汤婧婧) 11月10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信用温州建设。发布会上,还公布了打击逃废债的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至今,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1件,审结218件,分别占全省法院的50.76%和54.36%。在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3339人,涉及担保债权13.1亿元,化解不良资产33.58亿元,盘活资产15.93亿元,激活土地面积约969.83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不在自身经营和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这种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我们将严厉予以打击。”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在发布会上表示。

  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45件,审结37件,涉及行为人54人,涉及标的达9174.33万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达3177.84万元。陈有为介绍,企业破产案件中逃废债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审查、监管破产企业破产行为正当性的任务十分繁重,管理人队伍、破产法官队伍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加之现行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亟需出台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操作规则。《纪要》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产物。

  此次公布的《纪要》共二十九条,分别就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支持监督、引导规范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职,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严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一一作了明确规定。

  ◆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成重点审查对象

  《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有“假破产真逃债”重大嫌疑者将驳回破产申请

  《纪要》明确规定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创新性提出为管理人出具调查函、调查令

  由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不协助等实际困难,不利于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纪要》创新性提出,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解决管理人履职难题。

  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明确管理人核查工作重点

  1.一年内的五类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实施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五类行为的,可予以撤销。

  2.六个月内的两类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两类可撤销行为,分别为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除外);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3.其他四种典型逃废债行为

  (1)关系人无效财产处置行为;(2)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行为;(3)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行为;(4)关联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资产混同行为。

  ◆执行程序中首创公告告知制度

  以破产制度取代执行中的平等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而且有利于终结大量执行案件。为加强执破衔接,《纪要》首次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告告知制度,即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法院行使释明权,引导未受偿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彻底终结执行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涉嫌逃废债行为将严明追究法律责任

  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主要责任人采取传唤、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经释明或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移交相关材料、账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法院在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还应在裁定书中明确赋予债权人另行起诉相关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公私财产混同时,可借助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平台决议解决,如果决议同意合并处置的,则可裁定将债务人企业和“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等因逃废债涉嫌犯罪且与破产案件的审理有牵连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打击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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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张湉|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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