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知识要记好 小内容关乎大安全
核心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5.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电力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生产、建设、使用、供应活动。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非法使用电能。
8.电力建设、生产、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10.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砍伐、修剪。
11.供电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12.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13.因用户或者第三人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由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原因造成的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站、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000千伏交流和800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17.危害电网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网设施器材。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网设施附近设立的标志。
20.对于因高耗能、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措施。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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