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飞单”系列大案开审 嫌疑人自称没犯诈骗罪

来源:温州网作者: 嘉文 2015-01-14 17: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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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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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快递包裹骗货款 揭秘“3·12”专案侦破始末

  温州网1月14日讯(通讯员 嘉文)以永嘉人杨某为首的20余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快递公司客户信息,利用“话术”、“飞单”等一系列手段进行诈骗,行骗区域遍布全国。今日上午,杨某等27人涉嫌诈骗案、赵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在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话术”、“飞单”手段高明团体诈骗获利百万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开始,被告人杨某、谢某、杨某某等人租用江北街林垟大厦B幢某室、王家圩小区2幢3单元某室等地,采用“话术”方式进行电话诈骗,即雇佣话务员冒充外地的电视购物中心或其他公司打电话给“客户”,以幸运中奖、回馈新老客户活动等名义,采用预存话费送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或免费赠送手机、化妆品、平板电脑等,但要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税费、运费,将假冒的手机、充值卡、化妆品等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给被害人,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诈骗,至2013年12月4日被查获止,总诈骗金额在7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杨某负责从被告人赵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客户数据”(带有手机等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购买假冒产品及发货;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公司内的日常管理;被告人金某、王某、潘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

  同期,被告人杨某、谢某、汪某等人共同成立永嘉县跃龙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名为北京尚国国际),租用永嘉县东瓯街道和田大厦B幢某室采取“话术”方式进行电话诈骗,至2013年12月4日被查获止,总诈骗成功金额达972663元,未成功达2325690元。

  2012年、2013年间,被告人杨某、谢某等人采用“飞单”方式诈骗,即利用获取公民个人电视购物订货信息的“客户数据”,在电视购物公司将真实订单的货物送达之前,冒充电视购物中心将假冒或劣质的“X5倍瘦减肥腰带”和“金饰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给订货人并收取货款的行为进行诈骗。2013年9月至查获止被告人杨某、林甲某、谢某等人诈骗数额达619428.86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林甲某参与金额为619428.86元,被告人谢某参与金额为43521.04元。此外,杨某等人利用劣质手机与平板电脑等进行“飞单”方式诈骗,至案发日止,杨某等人“飞单”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杨某还雇佣被告人高某、李某帮忙“追单”,即为了提高“飞单”的成功率,冒充电视购物中心提示、劝导或误导“客户”签收所送、寄的货。

  同期,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从事非法业务,仍然通过QQ从上家“天空辽阔”处以每条23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数据”(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联系号码、地址、物流单号、订购的产品名称、产品价格),再以每条信息25元的价格转卖给杨某,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杨某则将其非法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本案的诈骗活动。至被查获止,被告人赵某被查获时和被告人杨某的交易金额达249800元以上。

  庭审现场——他说,我觉得我没犯诈骗罪,犯的是欺骗罪

  杨某:我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意见:指控的太高,没有那么多的,数据上的金额有重复的,并不是数额特别巨大。

  审判长:那你觉得你的犯罪数额有多少?

  杨某:数额没有特别巨大。

  公诉人:一些当事人的数据资料都是哪里来?

  杨某:有些网上下载的。有姓名、地址、电话的是赵某那买的,也有的是自己下载的。

  公诉人:根据查询,发现你与赵某的交易额有249800?

  杨某:没有这么多。

  辩护人:你购买手机、电脑及其他货物价格多少?

  杨某:110或480进档,平板电脑170-230、260不等。

  辩护人:你们推销的价格?

  杨某:价格不等,有198-798、800多,最高1980,看客户的需要。

  辩护人:价格如何定的?

  杨某:客户出的价格高我们就发好一点的货。

  辩护人:第2节中金额你有无异议?

  杨某:有些重复的。

  辩护人:手机如何买的?

  杨某:110-480元不等。

  辩护人:110元的你卖多少?

  杨某:198、298、398都有,手机是真的,质量不太好。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罪名有无异议?

  谢某:金额太大的,没有这么多。第一节金额大概只有三、四万。第二节金额大概只有二三十万。我没有做分析数据的。第三节的金额我不知道。第四节大概四、五万元。

  审判长:对于罪名有无异议?

  谢某:我觉得我没有犯诈骗罪,应该是欺骗罪。

  审判长:刑法里没有欺骗罪,你的情节符合诈骗罪。

  谢某:那就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谢某、林甲某等2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谢某、林甲某等7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冷某等17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3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供他人用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永嘉法院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该案。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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