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5个月新娘生下孩子 男方要离婚索赔15万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苍轩 2015-01-20 07:41:39
核心提示:
查看评论

  温州网讯 2013年1月,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结婚。婚后不到5个月,小红就产下一名男婴。这没有给一家人带来喜悦,反而导致这个家庭破裂。2014年11月12日,小明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小红赔偿精神损害金15万元,同时负责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全部用于小红个人所需的银行贷款2万元。近日,苍南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由小红支付小明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

  认识一个多月后,两人订婚、结婚

  小明起诉称,他和小红是相亲认识的,认识一个多月后,感觉可以,两人就在2013年1月19日订婚,小红向他要去聘金94000元。2013年1月22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2月12日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

  小明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小红大部分时间都在娘家,只有约三分之一时间在他家生活。

  小明指出,让他愤怒的是,小红居然隐瞒婚前已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

  小明称,两人是2012年12月2日认识的,订婚时,小红告诉他自己怀孕了,他很高兴。在小红的催促下,两家就抓紧把婚事办了。2013年6月11日,小红生下一个男孩,小明非常开心。但到了次月,小明在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孕周为39周,才恍然大悟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小明称,为准备小孩出生的费用,2013年6月5日,他向银行贷款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生育之用,另外1万元由小红父母拿去建房。

  小明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女方称,订婚前已告诉男方可能怀孕的事

  接到小明的诉状后,小红很气愤。

  小红称,小明的起诉有不少不实之处。按民间习俗,彩礼是小明赠与的,并非小红索取,而且没有94000元那么多。小明赠与的聘金、彩礼已全部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小红还礼给小明1条价值2万元的金项链和衣物等,倒贴了3万余元。孩子出生后,小明对小红非常冷漠,又在经济上限制小红开支,她在征得小明及其家人同意后,无奈外出打工,这些全是小明的过错造成。

  小红指出,双方订婚前,她就明确告诉小明,因她醉酒后遭人奸污,可能已经怀孕,等引产或打胎后再订婚。但不知小明出于什么考虑,同意让孩子出生。

  小红称,她当时曾提出,如果一定要结婚的话,以后就不能反悔。小明当时表示绝不反悔,因此双方订婚后就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小红父母主动承担了孩子的全部费用,孩子也一直生活在小红的娘家,由小红父母抚养至今,没有花小明一分钱。

  小红认为,小明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在订婚及结婚时,她的身孕已非常明显,小明及其家人都没有异议。自始至终,小明都同意她将孩子生下。孩子出生后,小明精神状态一直与往常一样平静,并无异常。相反,小明当初阻止小红中止妊娠,现在又翻脸不认,致小红受到二次伤害,小明应赔偿她精神损害。

  小红称,小明从未向她提及贷款事宜,如有贷款也是他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她及父母、孩子。

  因此,小红认为,小明明知她受害而怀孕,又阻止她中止妊娠,让她将孩子生下,如今又翻脸不认,深深伤害了她。小红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小明坚持离婚,小红要求法院判决小明赔偿她生孩子的费用及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支付陪嫁物品3万元,交还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并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女方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隐瞒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并于婚后生育非小明亲生的孩子,为此小明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这些行为必定给小明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所以小明要求小红赔偿精神损害,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小红称已将怀孕的事实明确告诉小明,是小明阻止她中止妊娠并同意她将孩子生下,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也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小明和小红离婚,并综合小红的主观过错、经济现状、对小明的伤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小红支付小明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2万元债务因涉及他人权益,本案中不作处理。小红要求小明支付精神抚慰金、生育费用及抚养费等诉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律师告诉你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律师协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詹海霞

  小明如果愿意接受这一事实小孩出生后他就负有抚养义务

  本案中,小红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焦点在于,结婚时小明是否知道小红怀有他人孩子这一事实。

  如果小明知道小红怀有他人孩子并愿意与她结婚,说明小明愿意接受这一事实,那么小孩出生后小明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亦无权要求小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小红未告知小明自己怀有他人孩子,小明也不知道小红怀有他人孩子而与她结婚,婚后小明发现小红所生育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小明有权要求小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小红对婚前怀有他人孩子已告知小明一事负有举证责任。当然,怀孕一事非同一般事宜可随意隐瞒,人的体型变化通常用肉眼能够判断,除非小红本身体型偏胖,肉眼难以识别。法院可以结合客观事实作出判断与认定。

  对于双方所述的其他损失,要结合具体证据认定此笔债务是否存在,或是属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属个人债务。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