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招呼小区楼顶建花园 “私人花园”是政府建设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谢树华 夏忠信 2015-02-01 09:53:19
核心提示:昨天,鹿城区五马街道新县前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在居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区公共空间成了街道屋顶绿化试点项目,进入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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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小区裙楼屋顶试点立体绿化,业主们却没收到任何通知。昨天,鹿城区五马街道新县前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在居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区公共空间成了街道屋顶绿化试点项目,进入施工阶段。五马街道当天召开协调会,并就试点项目未事先公示和征询意见向小区业主作出解释。

  小区楼顶开建花园,业主们却毫不知情

  新县前小区1幢和2幢通过一幢三层高的裙楼相连接,裙楼楼顶原本是一片水泥空地。大约一周前,小区居民发现有施工人员进驻小区,在这幢裙楼楼顶开展绿化建设,听说是准备将空地改造为空中花园。

  记者昨天上午在现场看到,约600平方米的屋顶空地已经铺上一层黄土,空地中央是一座木结构的廊亭。2幢401室就位于空中花园边上,阳台围栏处拆开一个缺口,成了一个小门,正对着花园。

  “2幢401室的男主人多次出现在现场,指挥工人施工。”小区一位住户说,“建造花园、美化环境是好事,但这片空地毕竟是公共空间,铺上黄泥、栽种树木是不是符合楼顶的承重要求?会不会漏水影响楼下住户?这都需要和全体业主商量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这种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楼顶公共空间建造花园的行为,引起小区不少业主的质疑。

  原以为是“私人花园”,一问发现是政府建设项目

  1月29日下午,小区业委会、物业及2幢401室业主三方一同召开协调会,商讨空中花园的建设事宜,并暂停空中花园的施工。

  协商会上,有业主说,这片空地绿化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并非401室业主私人出资。还有业主说,401室业主系五马街道办事处一名干部,因此才将这个项目争取到家门口。“我们在会上联系墨池社区主任,社区主任确认这个项目是政府出资的公益项目。”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张先生说,工程的出资方既然是街道,就应该由街道来参加协调会。随后,这次协调会不了了之。

  “我们业主想知道,为什么政府的项目,未经我们知情、同意就在小区里开工?”张先生这样说。

  街道承认工作纰漏,称项目经业主认可后再施工

  昨天上午,五马街道办事处就此事召集墨池社区、小区业主代表等举行协调会。会上,五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卞苏贵证实该屋顶绿化项目是五马街道正在进行的一个立体绿化试点项目。

  “整个项目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当时造价总共是11万余元。”卞苏贵说,“1月20日,项目准备施工时,我们考虑到毕竟是试点项目,投入不宜过大,又将投资减到5万元以内。”由于是周末,记者没有看到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及会议纪要。

  卞苏贵承认:项目进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告知业主,他们在工作上存在纰漏。

  昨天下午,五马街道宣传办给本报发来一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称,街道将对现有设计方案进行细化完善后,交由业委会讨论通过,予以公示没有异议后,再恢复施工。

  当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新县前小区这幢裙楼的楼顶空地,发现2幢401室业主李先生正在请工人恢复阳台原状,砌掉通往花园的小门。

  李先生承认,他妻子是五马街道的一名干部。对于街道屋顶绿化项目落户在他家屋后这个问题,他说,当时街道要开展立体绿化试点,他们家边上的空地恰好位于社区办公用房之上,具有较好的试点条件,于是向街道推荐。“立体绿化最终选择在这里试点,和街道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没有关系的,我们也没有这个权力,只是希望为改善小区环境做一点贡献。”李先生说,此次引发其他业主不满,问题主要在于没有发布公告,缺乏和其他业主的沟通,结果没把好事办好。

  《关于新县前小区屋顶绿化的情况说明》

  新县前小区屋顶绿化项目位于该小区1、2幢间裙楼楼顶,系五马街道立体绿化公益试点项目。

  五马地处中心老城区,辖区可供绿化平面少、住宅小区多。为提升社区生活品质,倡导社会共同参与绿化建设,街道积极探索垂直绿化、立体绿化形式,改善辖区人居环境。2014年12月,选择在该小区裙楼三楼社区文体活动室楼顶作为屋顶绿化试点项目。经过设计、招投标程序,经过综合和商务标的筛选对比,最后由浙江后花园园林有限公司中标。

  对于业主反映的知情权问题,街道在工作程序上有不到位之处,造成了部分群众误解,街道已于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街道于1月31日邀请该小区业委会和部分业主代表讨论座谈、征询意见,约定对现有设计方案进行细化完善并交业委会讨论通过、予以公示没有异议后,再启动施工。

  因老城区立体绿化尚处于探索阶段,针对此次试点项目中存在的不足,街道将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边探索边整改,积累经验,强化规范,确保公益项目公众受益、确保绿化成果业主共享。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

  五马街道宣传办

  2015年1月31日

  律师告诉你

  李轶成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未征得同意就改建屋顶侵犯业主的共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屋顶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屋顶绿化项目属于对屋顶的改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实施)。因此,当事街道未告知并征得业主同意就实施屋顶绿化项目,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

  另外,若屋顶的规划设计功能为“消防登高避难层”或其他功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未经消防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同意,也不能将屋顶擅自改建。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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