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籍人大代表:民营企业不应成为反腐“盲区”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作者: 郑序 林乃鹏 2015-03-08 09:00:14
核心提示:温州民营企业占比大,如果企业廉政建设机制进一步加强,形成双重保障,对温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定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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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去年,我市一家民营企业的关键岗位出现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现象。目前司法部门已对该案件立案处理,但时隔半年尚未开庭审理。记者从多方了解,我市多家上规模企业也曾发生职工腐败情况。

  目前,国内党政机关反腐力度持续增强,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今年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民营企业反腐至今还是“盲区”与“死角”。

  “群众往往对党政机关、国企人员的贪腐义愤填膺,但对民企中的‘蛀虫’反应平淡,认为这是民企自家的事。”全国人大代表尤小平说。

  “快速发展的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需求,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腐败问题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约束。相应法律是有的,那问题出在哪里?在执行面上。”尤小平直指关键所在,他表示,民营企业腐败“成本”低,作案手段隐蔽,没有纪委进行侦查取证,立案执法困难,不仅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还对企业信誉、信用和公众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民营企业的腐败对民营经济发展是极大的阻碍。”

  那相应的法律本身是否存在漏洞呢?尤小平举例说,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非法获利,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也难以按《刑法》第165条规定定罪,只能依据《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显然,这对民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和震慑力度不够,不利于民企反腐败。”

  因此,他建议,要不分企业性质,对犯罪数额、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企业腐败行为,在定罪起点和量刑档次上统一标准。条件成熟时,制定《民营企业保护法》,加大民营企业违法犯罪代价,对图谋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和人员形成有力震慑。

  温州是民营企业的发源地,民营经济占比达90%以上,不少企业在反腐方面已做出了自己的探索。

  去年,康奈集团召开廉政建设工作大会,宣布成立廉政建设委员会,成立了督查室,公布了廉政举报平台,并邀请公安、检察、纪委等参与指导,全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鹿城区公安分局还在康奈设立了“经侦联络站”,强化与企业的沟通合作,预防经济犯罪。

  一年来,康奈将反腐与经营管理、党委纪委工作、企业文化三方面进行融合,使集团形成良好的反腐倡廉氛围,及时发现、处理若干出现“腐败”问题的员工。

  “加强民营企业的反腐力度是大势所趋。”康奈集团党委书记蔡发荣对尤小平的建议表示支持,“民营企业的廉政建设相对滞后,体制不够完善,一些大的案件已经触犯法律,难以处理。温州民营企业占比大,如果企业廉政建设机制进一步加强,形成双重保障,对温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定大有帮助。”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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