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告温企侵权索赔50万 因证据不足诉讼被驳回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王雄涛 黄攀 2015-04-25 0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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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温州网讯 4月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午9时许,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外知识产权案。全球奢侈品牌意大利GUCCIO GUCCI 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状告温州市区一家光学公司侵害商标权。不过,开庭后不久上演“大逆转”,因证据不足,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企业代表和人大代表

  共50多人旁听

  昨天,这起案件的旁听席上坐了温州的企业代表和瓯海区的人大代表等50多人。该案由瓯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周虹担任审判长。

  “GUCCI”公司代理律师称,2013年6月,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查获温州某光学公司生产的2282副眼镜,这些眼镜标有“GUCCI”标识,因涉嫌侵犯“GUCCI”注册商标被扣押。

  代理律师称,“GUCCI”品牌创立于上世纪20年代初,已有近百年历史,在中国及世界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度。该公司所拥有的“GUCCI”、“GG”图形系列商标在上世纪80年代就先后在中国注册,199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代理律师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明、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温州某光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温州主流媒体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温州企业称

  从没生产过这种眼镜

  庭审中,温州某光学公司法人代表一再称,她对“GUCCI”方面提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工商查扣侵权产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而据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名前为瓯海区工商局)出具的、回复法院要求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函显示,这起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是温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被告。

  温州某光学公司法人代表称,该公司于2013年初就已停产,其间根本没有生产标有“GUCCI”标识的眼镜,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没被瓯海区工商部门处罚过,未收到过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也没有被工商部门查扣侵权产品。温州某光学公司法人代表认为,原告的诉讼存在恶意行为。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温州某光学公司是否被工商部门处罚。经“GUCCI”方面申请,法院两次发出调查函,向瓯海区市监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为此上午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休庭期间,温州某光学公司法人代表说,她第一次接到法院电话时,以为是骗子,根本没有在意,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她对诉讼内容感到不可思议,公司根本没做过的事却被人以侵权的理由告上法院。

  “GUCCI”方律师称,所有的材料都是由合作的调查公司提供,因为昨天匆忙赶来温州开庭,很多事实还要调查了解。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GUCCI”负担

  经过调查,下午,法庭上出示了瓯海区市监局的回复函。回复函表明,2013年6月以来,并无查处原告所诉称的相关侵权案件,没有作出对涉案温州某光学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扣留相关侵权物品。

  最后,法院认为,古乔古希公司对“GUCCI”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温州某光学公司在2013年6月以来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并被瓯海区工商部门查处的事实。法院判决:驳回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旁听席上,两名森马公司职业打假人也在关注案情进展,其中陈先生说,森马公司的两个知名服装品牌也多次被人侵权。这次来旁听,就是想了解国际大品牌如何维权。

  法官告诉你

  不能滥用权利,浪费诉讼资源

  要提醒双方当事人和旁听公众的是,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必须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并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当事人及公众对此应有清楚的认识,不能滥用权利,否则就会对公众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和名誉,同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企业更应高度重视,维护企业及其品牌的声誉和形象。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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