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消防安全攻坚 排查整治执法监督不力一律问责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2015-06-15 07:24:47
核心提示:6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夏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对排查、整治、执法、监督不力的单位与人员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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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温州出台《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并于6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夏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对排查、整治、执法、监督不力的单位与人员一律启动问责机制。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擅自拆封使用的房东、业主,一律采取行政拘留。据介绍,这是我市近年出台的消防安全整治最严厉的规定。

  截至6月7日,今年全市发生火灾2715起,造成18人死亡。据分析,3成以上是电气火灾,亡人火灾大都发生在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夏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将排查整治的重点瞄准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电气线路。排查整治重点场所为:1.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2.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中小企业;4.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火灾隐患突出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对象。

  市委、市政府领导按照“挂钩联系、分片负责”原则,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人大、市政协成立专项督查视察组进行视察监督。各地各行业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对所属乡镇(街道)、下属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每月进行督导、检查、通报,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有关规定》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排查责任、整治责任、执法责任和监督责任等“五大责任”,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实行“十个一律”。

  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一、违法建筑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居住人员。(主体责任)

  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设置混凝土楼梯,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要采用钢制防火门;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要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配置逃生绳,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主体责任)

  三、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如需设置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主体责任)

  四、居住出租房应根据需要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电瓶车在居住区域内充电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停止使用电瓶车)。(主体责任)

  一律启动问责

  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在整改完成前必须停止出租;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擅自拆封使用的房东、业主,一律采取行政拘留。(主体责任)

  六、乡镇网格员、驻村干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责任主体,对其网格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要全面开展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排查责任)

  七、乡镇(街道)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驻村干部等排查上报的各类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乡镇(街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整治责任)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执法责任主体,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执法责任)

  九、县(市、区)政府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负有监督责任,对乡镇(街道)、部门未完成消防安全整治目标的,要启动问责;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进行严肃问责。(监督责任)

  十、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承担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责任,因组织、协调和督导不力而未落实消防整治工作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监督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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