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服务员开水浇头案民事判决:追加赔偿2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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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11月3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鹿城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并于11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
服务员开水浇顾客致七级伤残 事后店方支付20.8万医疗费
2015年8月24日晚上,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发生争执。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尔后,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随即将林女士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导致林女士受伤。
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林女士认为,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被告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经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法院:前期支付的费用予以减扣 另追加赔偿23.7万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还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林女士列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以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
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经营者: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并驳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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