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大嘴猴”书包 因商标侵权被判赔偿1.8万元

温州网 2017-04-26 07:56:21
判决福联超市停止销售标注“大嘴猴”图案的书包商品和标“PAUL FRANK”字样的毛毯、毛巾、靠枕商品,并赔偿宏联国际贸易公司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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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昨天,乐清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柳市福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福联超市停止销售标注“大嘴猴”图案的书包商品和标“PAUL FRANK”字样的毛毯、毛巾、靠枕商品,并赔偿宏联国际贸易公司1.8万元。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服装服饰市场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保罗公司于1999年7月30日前后开始,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包括“大嘴猴图形”“PAUL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等系列商标,且均已获准注册,并均在有效期内。2008年前后,保罗公司将其产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2015年,保罗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内地、澳门及香港地区全方位保护其知识产权。

  当宏联公司发现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的超市里销售印有“大嘴猴”图形或“PAUL FRANK”字样有书包、靠枕、被套、毛巾、布鞋等商品时,认为侵害宏联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产品。遂诉至乐清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登报声明道歉和赔偿损失。

  昨天,这起案件宣判后,乐清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涉商标权案件审理情况。据悉,2015年至2016年,乐清法院共审理涉商标权案件126件,其中,涉商标权民事案件66件,刑事案件60件。在民事案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主要案由,侵害商标权法律关系常与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复合。在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最多,52件,占85.25%,其他还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

  -相关案例

  拿盐与味精“傍名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从他人处购买盐、味精,以及标注知名商标标识的盐包装袋和味精包装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组织他人对购买的盐、味精进行分包后销往温州多地的副食品店。郑某的非法经营额为19.29万元。201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在郑某的仓库内,查获分别标注上述涉案商标标识的盐61箱,味精490包、以及部分包装袋、纸箱、防伪商标。上述被查获的盐、味精经鉴定价值1.2余万元。乐清法院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通讯员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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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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