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恢复渔农业生产 确保基础渔农产品有效供给
关于恢复渔农业生产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渔农业生产秩序管控,逐步恢复渔农业生产能力,确保基础渔农产品有效供给,打赢防控阻击战和发展总体战,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现将恢复渔农业生产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春耕生产和渔农业生产恢复。鼓励种养殖户和专业合作社恢复生产,从事渔农业生产有关人员凭借村居证明进出管控卡口。重点渔农业养殖企业参照工业企业有关复工规定执行,由街道(乡镇)审批,报农业农村局备案。疫情严重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返工,其他返工人员严格落实疫情管控。
二、严格报告渔船进出港情况。自即日起,洞头区渔业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恢复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拖网渔船以及渔运船,出港前要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船员基本情况。海上作业过程中,船主要每天两次对渔民进行体温检测,渔民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并返航。区农业农村局要密切监控渔船返航情况,指导做好防护工作,并协助街道(乡镇)和区级疫情防控部门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三、严格执行船员体温检测。除近岸小作业渔船外,拖网渔船、渔运船船员上船前必须携带身份证,在东沙渔港卡点接受区农业农村局体温测量等检查,筛查来自疫区人员。发现体温异常的人员,禁止随船出海作业;发现来自疫区或者与确诊者密切接触的,一律上报区防疫指挥部按照规定处置。
四、实行渔获定点上岸制度。各街道(乡镇)要结合本辖区渔船分布情况,确定1—2个渔获固定上岸点,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渔获上岸交易要严格控制人员数量,每批次不能超过6人,交易过程需要佩戴口罩,切实预防交易人员集聚。由街道(乡镇)安排责任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面上督查。
五、强化渔农初级产品质量检测。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农业、渔业、畜牧等初级产品的病害管控,做好农业、渔业、畜牧等初级产品的质量检测,确保老百姓餐桌上安全。
六、保障渔农初级产品运输通畅。运用好鲜活渔农初级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民生物资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政策,使鲜活初级渔农水产品、苗种等能够正常运输和销售,饲料、渔药等生产物资能够正常进来。
七、拓宽渔农初级产品销售渠道。发挥已有电商平台作用,加大电商平台的扶持,加快线上线下的交易,探索建立有效直达市民餐桌的配送模式,减少人员聚集,疏通渔农初级产品存量,保障民生需求。推行渔船与渔运船无现金交易,海上渔获交易过程中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和集聚。
八、加强涉渔涉农疫情防控巡查。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养殖场所、渔港等涉渔涉农生产场所的巡查,确保渔农业领域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指导粮食、蔬菜、禽蛋奶、水产品养殖企业(户)采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加强渔船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涉渔涉农生产场所人员动态进行精细化管控,精确收集海上作业拖网渔船和渔运船基本情况,精准掌握渔船生产动态,有效提升渔农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工作效率。在疫情管控期间,我区渔船暂停在区外补给、停靠,非洞头籍渔船暂停在我区补给、停靠。
十、落实基础农产品保供调剂“四张”清单。建立基础农产品(粮食、蔬菜、猪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5+1”种类)保供调剂体系,梳理“保供能力、市场主体、运输能力和保障配套”四张清单,充分发挥政府的杠杆作用,稳定市场、稳定预期。
本通知在疫情管控期间有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同意返回函(样式)
2.渔农业生产证明(样式)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
同意返回函(样式)
兹有我单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等原因,需进入洞头区域,我单位将严格落实防疫隔离等措施,请予以通行。
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渔农业生产证明(样式)
兹有我村(社区)居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从事渔农业生产需要,请各管控卡口予以通行。
村居(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