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温32条”“温28条”实施细则来啦

2020-03-03 09:03:00
“温28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53,“温32条”实施细则见附件54-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5号,以下简称“温32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以下简称“温28条”),为落实落细政策,确保刚性兑现,现将系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税费减免等若干事项外,涉及财政资金兑现可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查看该奖补项目申报指南,在线填报申请表申领奖补资金。

  市里将统一制作政策实施细则二维码,由助企服务员告知企业,方便企业查询政策信息。涉及财政资金支出,按市区财政体制结算。允许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中体现更新更优惠的条款。对兑现进度实行一周一通报。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国家和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出台的,温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对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具体涉及的执行期限、执行范围等内容,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明确和解释。“温28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53,“温32条”实施细则见附件54-7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联系人:林邦誉 联系方式:88963659、13968803709

  附件1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的对象,具体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即将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话、网络、上门办理等途径在2020年9月底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提交减免理由说明。

  (二)核准。税务机关受理后在2020年10月、11月统一办理减免税核准。

  (三)申报减免。核准通过后,纳税人于2020年12月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前完成减免申报,通过征前减免的形式实现税收减免。

  四、兑现时间

  2020年12月份(说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2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3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

  相关税费减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申报对象

  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其按月申请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费减免政策采取主动联系送政策、专人对接促落实。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4

  办理延期申报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申报对象

  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二)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5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申报对象

  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6

  在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的期限内

  不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内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二、申报对象

  准予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缴纳的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批准后自动享受。

  四、兑现时间

  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的期限内。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7

  办理定额调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定期定额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纳税人需要调整应纳税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并应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8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操作流程

  按照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9

  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

  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10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

  免收租金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收2、3、4月份租金。

  二、申报对象

  承租我市国资系统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指各类非公企业,包括各类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不享受免租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主动告知。持有房产的国有企业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主动告知政策范围内各企业免租政策。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二)受理。承租方依据告知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可采取网上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三)办理。各国有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承租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四、兑现时间

  原则上要求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

  五、职责分工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已经依据本细则,结合本企业或当地实际,分别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方案。市国资委和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11

  财政口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

  租金减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等,下同)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收三个月房租。

  免收房租时间原则上从2月份开始计算,即2020年2月、3月、4月;确有特殊原因的,可采用其他时间点开始计算,但不应早于我市首次宣布实行疫情防控的1号通告发布之日(1月24日)。免租起算时点距离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给予享受免收房租政策。

  二、申报对象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适用免收三个月房租的扶持政策。

  协会、商会、学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不享受免租政策。

  三、操作流程

  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出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一)告知。各单位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受理时间,需提交的材料等。

  (二)受理。承租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疫情期间提倡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非现场方式予以受理。

  (三)办理。各单位根据内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房租减免的相关书面协议。

  (四)报备。各单位于每周四向市财政局报备房租减免政策兑现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负责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履行房租减免的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兑现政策。

  (二)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及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审核和督促,确保应减尽减。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的解释、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兑现时间

  原则上要求在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兑现。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温政发﹝2020﹞3号)文件,我市出台的“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和“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 、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属于同一类型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政策兑现时应按“只能享受一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二)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原则上应由实际经营承租人享受房租减免政策。各单位应与一级承租人积极沟通协商,督促将减免租金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联系方式:

  其他房产租金减免请与实际出租单位联系。)

  附件12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

  特许经营收益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

  二、申报对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运营单位。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运营单位向项目立项的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牵头与发改、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政府部门,以及有关出资单位和监管单位,就项目性质符合性、免收实际金额等进行讨论初审。如果项目性质符合,主管部门形成《温州市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协商意见的报告》上报属地政府(或上级有权机构)审核审批。

  (三)兑现。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资金。

  四、申报期限

  申请起始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策解读、项目性质符合性审查。

  (二)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负责对分管行业企业免收申请指导、牵头讨论初审、形成协商意见报告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金额和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合同规定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四)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合同规定落实本级政府分担资金。

  附件13

  商场(综合体)、酒店租赁费用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因疫情而关闭的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限2020年2月至6月)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申报对象

  市区因疫情而关闭的商场(综合体)、酒店。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租赁协议;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3.门店照片;

  4.企业因疫情关闭时间等的说明材料。

  (二)网上申请。

  1.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温州市商场(综合体)、酒店租赁费用补助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2.根据系统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等办理进度

  3.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四、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及各区商务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等职责。

  附件14

  大型商务楼宇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申报对象

  登记注册在大型商务楼宇内,且在属地纳税的企业(不含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大型商务楼宇特指纳入2019年度楼宇经济考核,且税收超亿元的市区商务楼宇。

  三、补贴额度

  2020年2月起,至疫情一级响应等级下调后的次月底为止,对上述申报对象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

  四、操作流程

  (一)告知。由各区发展改革局通过楼宇所在街道、物业公司以公告、电话、网络等方式告知大型商务楼宇内承租企业。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申请需提交材料等。

  (二)网上申报。承租企业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2020年上半年或者全年租金发票扫描件;

  2.租赁合同扫描件;

  3.营业执照扫描件;

  4.属地纳税凭证扫描件。

  (三)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短信告知企业。

  五、申请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疫情一级响应等级下调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六、其他事项

  (一)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且已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大型商务楼宇内的商场、酒店按照“温28条”其他租金减免政策执行。

  (三)此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15

  星级酒店租赁费用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加大租金减免。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申报对象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市区因疫情而关闭的星级酒店。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租赁协议;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3.门店照片;

  4.企业因疫情关闭时间等的说明材料。

  (二)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2月27日起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注册并登录,仔细阅读申报指南,按照指南填写申请表并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后,可在办理进度中查询进度。

  四、工作职责

  市文广旅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审核等工作。

  附件16

  关于企业用水“欠费不停供”及疫情期间

  水费价格下调10%优惠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用水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客户。

  三、操作流程

  (一)优惠政策实施期间,优惠调价客户无须申请,直接按优惠价格结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内,无需申请“欠费不停供”。

  (三)优惠措施执行期满后,用水价格调整为原价格。

  四、兑现时间

  (一)水价下调期限: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抄表时间(抄见水量);执行期间如遇发改部门调价,优惠方案将同幅度调整。

  (二)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具体时间以政府发布的疫情结束时间为准。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价格调整。

  (二)市公用集团: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17

  关于企业用气“欠费不停供”及

  疫情期间气费价格下调10%

  优惠政策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区非居民管输天然气客户。

  三、操作流程

  (一)优惠政策实施期间,优惠调价客户无须申请,直接按优惠价格结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内,无需申请“欠费不停供”。

  (三)优惠措施执行期满后,用气价格调整为原价格。

  (四)非居民IC卡客户。在2至4月期间进行充值,将享受相应气价。如2月1日至今已进行充值的客户,在此期间产生的气费差额将以等价气量的形式在客户下次充卡时予以退还。优惠期间,累计充气量不超过实际总用气量的1.2倍。

  (五)非居民抄表客户。在2至4月期间产生的用气量,以各月次月初实际抄表数据进行结算,享受优惠气价。

  四、兑现时间

  (一)下调期限: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执行期间如遇发改部门调价,优惠方案将同幅度调整。

  (二)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具体时间以政府发布的疫情结束时间为准。

  五、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价格调整。

  (二)市公用集团: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18

  支持性两部制电价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其中,抗击疫情需新建、扩大产能单位名单由政府部门确定。该政策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效,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二、申报对象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客户可前往供电营业厅、拨打服务热线(见附表)、或通过“网上国网”手机app办理,推荐用户优先使用“网上国网”手机app办理以上业务,暂不建议前来供电营业厅柜台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不接触”服务更安心。

  (二)审核。办理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为帮助企业用户快速办理业务,减少人员现场接触,尽早享受优惠政策,针对用户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企业无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供电公司次日办理完毕,业务生效时间按各业务类型决定;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措施,用户通过网上国网APP申请,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可暂不提供,由供电公司客户经理远程方式指导客户完成申请操作,相关材料、现场工作单签署等待疫情结束后再安排收集。

  (三)兑现。根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负荷数据按客户实际负荷情况收取基本电费。

  四、工作职责

  温州电力局负责政策解读和落地实施等工作。

  表1-各县(市、区)24小时电力服务热线

  表2-各供电营业厅服务电话

  附件19

  规模养殖出栏家禽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最高每月补助40万羽。

  二、申报对象

  市本级及市区(鹿城、龙湾和瓯海)的规模家禽养殖场(出栏达2000只)和禽产品收储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申报资料包括:

  1.补助申请表;

  2.养殖档案、检疫、销售凭证、运输凭证、订单(合同)、入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系统按照企业申报时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农业农村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其中市属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审核,区属企业由属地农业农村局审查后转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四)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农业农村局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申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

  四、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组织申报、复核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申报资料审核和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20

  渔船油补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各县(市、区)应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

  二、申报对象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扣减油补的渔船。

  三、时间期限

  根据《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浙海渔计〔2016〕24号)规定,渔船油补在次年申请,即2020年渔船油补要到2021年申请并兑现。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渔船向属地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不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申报。

  (二)审核。经村(社、公司)、乡镇(街道)审查,属地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公示。与申报渔船油补资金一起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兑现。属地农业农村局报送同级财政局核定后兑现。

  五、工作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指导等工作。

  (二)属地政府:负责申报审核和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21

  建筑施工企业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二、申报对象

  全市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承包企业;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

  1.复工后施工承包企业测算工期延长的时间。工期延长计算:

  (1)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与计划开工时间对比进行测算。如果有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安排并且报送发包人或施工监理审批的,以专项计划为准;没有专项计划的,施工组织安排或进度计划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为准;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一般为农历正月十五)。

  (2)开工后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建筑工人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回造成工期延长的,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协商确定。

  2.施工承包企业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疫情结束28天内,施工承包企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属地政府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文件;

  (2)当地住建部门、卫生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的文件;

  (3)主要原材料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供应的证明资料;

  (4)建筑工人因疫情不能返回工地的情况。

  (二)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审核,有不同意见的,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

  (三)兑现。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工期顺延报告后,一周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实施配合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市司法局:负责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帮助。

  附件22

  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延误天数

  不计入合同工期

  及交通建设工程原材料检测优惠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对所有交通在建项目(包括公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原材料试验检测实行降价优惠,降低企业复工成本,降低防控风险。

  二、申报对象

  我市所有政府性投资交通工程项目(含铁路、公路、水运、机场)参加企业。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以签订的中标合同为基础,参照本办法,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对全市所有交通在建项目(包括公路及轨道交通)的业主、施工、监理方外委原材料试验检测均可享受优惠。

  三、操作流程

  按市本级、县本级及以下进行分级管理。政府性投资交通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按中标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员工到位率、材料机具短缺度、实际批准复工日等因素,给予书面答复,如建设业主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加大机具、人力、物力等投入抢回工期的,双方应签订加大施工力度的补充协议,协商确定费用追加等相关细节,并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兑现期限

  在约定合同施工期内,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结合因疫情防控需要员工到位率情况、施工材料及机具设备短缺程度原则上给予1-2个月的施工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

  全市交通在建项目(包括公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原材料试验检测优惠政策实施至2020年6月1日止。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实施配合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市司法局:负责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帮助。

  (四)市交发集团:负责检测优惠政策落实。

  附件23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延误天数

  不计入合同工期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二、申报对象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由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提出因疫情防控造成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的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确认;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提出因疫情防控造成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的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二)备案。合同工期调整报属地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实施配合工作。

  (二)市水利局:具体负责相关政策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市本级水利工程合同工期调整的备案工作。

  (三)属地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管辖水利工程因疫情防控造成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政策的监督落实,及合同工期调整的备案工作。

  (四)市司法局:负责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帮助。

  附件24

  施工企业延误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

  涉及司法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二、服务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需办理仲裁、公证服务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仲裁服务。

  (二)公证服务。

  企业可至各公证机构办理,建议通过各公证机构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通过各公证机构微信公众号、公证云APP、“瓯e办”自助终端、各公证机构官网申请等方式办理。

  四、工作职责

  (一)承担企业复工复产仲裁服务。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危困企业申请仲裁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依照当事人申请及温州仲裁委仲裁规则,实行速调、速审、速结;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由仲裁庭根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二)承担企业复工复产公证服务。提供不可抗力事实类证明公证、企业及员工的复工承诺公证、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或还款协议公证等各类涉疫公证证明服务,并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办理、减半期限办理,提供公证调解服务,帮助合同双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办理公证。

  附件25

  “留岗留薪”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设立2亿元的稳岗专项资金,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对象

  2020年3-6月期间,为湖北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为其支付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上工资的企业。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除外。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留岗留薪补助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享受范围)。

  三、奖励额度

  每月湖北籍参保员工人数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5%之和。

  四、操作流程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留岗留薪补助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复印件或按模板导入留岗留薪补助信息。

  (二)根据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进展。

  (三)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审核拨付等工作。

  附件26

  社会保险费返还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范围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除外。社保费返还政策和返还50%失业保险费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社保费返还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享受范围)。

  三、奖励额度

  返还1个月社保补贴,以2019年12月(费款所属年月为2019年11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务入库数为准。

  四、操作流程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社保费返还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复印件或按模板导入社保费返还补助信息。

  (二)根据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进展。

  (三)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

  六、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解释及落实落地等工作。

  附件27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户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和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范围内裁员率符合要求且未申请社保费返还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可申请。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享受范围)。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裁员率标准为不高于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三、返还标准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为企业及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四、操作流程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注册法人用户账号,按流程在线申请。

  (二)根据网站进度,查看审核、公示进展。

  (三)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解释及落实落地等工作。

  附件28

  社保缓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对象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在疫情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起,须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办理正常申报后,提交缓缴申请,直至疫情结束。

  四、操作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正常申报社保费后,录入相关内容后提交。

  (二)主管税务部门受理岗在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对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并录入金税三期系统,推送审核环节。

  (三)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生效后,将办理结果通过征纳沟通平台、专邮寄送《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根据审批结果在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以方便申请人在线查询办理结果。

  五、工作职责

  (一)市税务局:1.负责做好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审批等工作;2.负责按月汇总《延期缴纳社保费办理台账》,将审批同意的缓缴企业名单提供给人社、医保部门,协同人社、医保、财政部门,定期将缓缴企业名单报送当地政府备案。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确保企业缓缴期间的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并联合税务、医保、财政部门,定期将缓缴企业名单报送当地政府备案。

  (三)市医保局:负责确保企业缓缴期间的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并联合人社、税务、财政部门,定期将缓缴企业名单报送当地政府备案。

  附件29

  企业包车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温的,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

  二、申报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包车政策兑现由发改、商务、住建等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包车接市外员工需经属地乡镇(街道)或防控办或主管单位备案登记;

  (二)包车接回市外员工健康状况良好,无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

  (三)包车租车发票时间在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付款时间需在申报时间之前。

  三、奖励额度

  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2/3予以补助,企业包车费用最高核定标准为:包车里程×每公里包车综合费用+里程附加费(其中,包车里程按高德地图显示从出发地到最终目的地最长公里数计算;每公里包车综合费用按5元计算。包车里程低于400公里时,里程附加费按1000元/趟计算,包车里程超过400公里时,不再计算里程附加费)。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包车合同、包车发票、高德地图显示从出发地到最终目的地最长公里数截图、补助申请表、企业包车接市外员工表、企业包车接市外员工备案登记材料(表格由区自行制定,需有属地乡镇(街道)或防控办或主管单位盖章意见)。

  (二)申报流程。

  1.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2.在线审查。属地经信部门在企业申报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其中区(功能区)属企业由属地经信部门审查后转市经信局审核,市经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4.资金拨付。属地经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五、职责分工

  市经信局和各地经信局按照属地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解决。

  附件30

  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应急资金放款

  定价优惠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开通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

  二、申报对象

  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重点企业。

  三、操作流程

  各银行机构对申报对象,在信贷资金需求业务给予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

  五、工作职责

  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附件31

  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

  物资企业信贷保障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支持相关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信贷保障力度。

  人民银行总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利率其利率上限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申报对象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在温州的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邮储银行7家银行机构发放优惠贷款。

  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在温州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8家银行机构发放优惠贷款。

  三、操作流程

  (一)确定企业名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温州市辖内企业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申报,上报至省级发改、经信部门,建立地方性名单。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全国性名单。

  (二)兑现。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财政贴息。地方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

  四、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做好各金融机构间的统筹协调。

  (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根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由市、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组织企业向省级部门进行申报。

  (三)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申请相关工作。

  附件32

  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复工复产

  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人民银行总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在前期已申请7.5亿元再贷款再贴现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策倾斜,向人民银行杭州中支申请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重点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对象

  办理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办理再贴现的金融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票据、合同和凭证,办理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台帐、相关申请资料。

  (二)审核。申报材料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签订相关合同,办理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

  (三)兑现。

  再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模式按月发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运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台帐,按照有效期内新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再贴现:金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提交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办理。

  四、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做好各金融机构间的统筹协调。

  附件33

  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

  信用增信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给予“白名单”企业信用增信。

  二、申报对象

  市经信局梳理的“白名单”企业。

  三、操作流程

  各银行机构对照“白名单”企业名单,落实设立专项贷款规模、加强与市融资担保公司、信保基金等政府增信平台合作等信用增信举措。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

  五、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市经信局:负责梳理“白名单”企业。

  附件34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

  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

  二、申报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政策梳理的客户清单和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三、操作流程

  各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信贷政策对名单内的企业,最大幅度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

  五、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银行机构:负责梳理确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三)银行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申报对象减免贷款利息。

  附件35

  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

  到期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

  二、申报对象

  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有存量贷款的,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政策期限内,贷款到期的企业向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

  (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视情做出妥善安排。

  (三)兑现。给予企业对应贷款设定宽限时间,宽限期内不计罚息,不计逾期,不上报征信,其中对抵押贷款需顺延抵押期限,抵押手续可先简化后补(有异议的,可由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调确认)。

  四、兑现时间

  2月10日至“一级响应”解除。

  五、工作职责

  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附件36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

  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优惠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2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

  二、申报对象

  申请获得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可以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审核。由银行审核后推荐给融资担保机构,也可直接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服务申请,由融资担保机构推荐给银行。

  (三)兑现。融资担保机构对收到的担保业务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担保,根据小微企业和“三农”受疫情影响程度,在原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20%以上的担保费率优惠。防疫期间,鼓励采取线上审查审批模式。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

  五、工作职责

  (一)市金融办: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配合做好行业主管有关工作。

  附件37

  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支持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对象

  全市所有符合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二)审核。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由管理银行复核后报市金融办核准。

  (三)兑现。市金融办办理资金划转相关手续(防疫期间,实行审批材料网上电子审核)。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收件即时办理。

  五、工作职责

  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附件38

  市级财政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

  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提供风险补偿优惠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温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各申报材料盖章扫描版。其中各银行市区分支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统一由市级银行机构申报和操作,农商行市区分支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统一由农商行总行申报和操作。

  (二)审核。系统对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在线提交的申报事项按照申报单位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

  (三)复核。区(功能区)属申报单位由区(功能区)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在线查重,市属申报单位由市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在线查重,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五)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帐户拔付奖补资金(功能区财政直接拨付给银行机构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

  五、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配合做好行业主管有关工作。

  附件39

  温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提供融资担保贷款的

  市区小微企业市级财政补助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获得温州市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贷款的市区小微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担保费财政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委托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财政补贴。

  (二)兑现。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小微企业担保费财政补贴标准减收小微企业的担保费。

  (三)申报。融资担保机构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就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小微企业财政补贴提出申报,在线填写并提交各申报材料盖章扫描版。

  (四)审核。系统对融资担保机构在线提交的申报事项按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

  (五)复核。区(功能区)属申报单位由区(功能区)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在线查重,市属申报单位由市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在线查重,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示。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七)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帐户拔付奖补资金(功能区财政直接拨付给银行机构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

  五、工作职责

  (一)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市经信局:负责做好小微企业行业主管相关工作。

  附件40

  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

  事实性证明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全市范围内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对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进行证明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因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事实出具事实性证明所需资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含发布机构、事项、日期等信息,有关信息已由市贸促会代为出具,企业无需出具);

  (2)双方盖章签字的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发票;

  2.企业因疫情无法参加境外展览,要求出具事实性证明所需资料:

  (1)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如航空公司发布的正式公告截图及取消航班的短信截图、机票购买记录截图等);

  (2)双方盖章签字的展览合同或摊位协议书等。

  (二)审核。

  市贸促会收到企业申请后,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出证。

  四、工作职责

  市贸促会负责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办理落实工作。

  附件41

  国际性展会展位费及人员费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市政府支持的《2020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限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性展会)。

  二、申报对象

  市区因疫情不能参加国际性展会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1.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应有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付款方式等信息);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3.因疫情原因不能参展有关费用等支出的说明;

  4.组展公司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员费用补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参展人员旅费凭证(限国际机票和境外住宿费);2.银行汇款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个人支付还需提供企业报销凭证等;3.参展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4.航空代理公司等出具的证明材料;5.企业支付参展旅费后不能退费部分的说明。

  (二)网上申请。

  1.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温州市国际性展会展位费及人员费补助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2.根据系统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等办理进度

  3.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四、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等工作。

  附件42

  出口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2019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微企业投保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限2020年2月至6月)予以全额补贴。

  二、申报对象

  市区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小微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出口信用保费清单(计算书);

  2.保险合同;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二)网上申请。

  1.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温州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2.根据系统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等办理进度。

  3.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四、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等工作。

  附件43

  海关滞报金减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推广产地证备案“两证合一”和产地证签发“自助打印”,精简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疫情原因产生的滞报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减免。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进口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情况说明。对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2月10日)。对企业进口与防控疫情相关物资,涉及许可证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相关许可证件(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收货人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免征相应期间内的滞报金。

  (二)具体流程。进口货物由于疫情影响产生滞报金时,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附有关证明材料)向温州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经经办关员、科长两级审批符合减免政策的,收货人进口报关时予以减免滞报金。

  四、兑现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

  五、工作职责

  温州海关负责审批滞报金减免手续等工作。

  附件44

  商品检测项目费用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进出口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进口。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疫情防控设备及物资。

  2.海关核对货物情况。如属于援助、捐赠的且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由海关所属技术机构免费提供检疫处理服务。

  3.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或出具检验检疫证明。

  (二)出口。

  1.出口企业因进口国要求或客户的要求委托我关所属实验室检测。

  2.实验室核对检测项目,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现行公示价格的50%收取费用。

  四、兑现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

  五、工作职责

  温州海关负责政策的宣传、落实。

  附件45

  疫情防控科研项目

  经费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市本级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申报对象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项目申报。

  (二)审核。属地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论证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立项。

  (三)兑现。根据立项通知,首期向申报企业账户拨付补助经费的60%,待项目结题验收后再行结算。

  四、兑现时间

  从提交资金兑现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五、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专家论证、立项、市属单位资金兑现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三)属地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属地项目资金兑现等工作。

  六、其他

  其他县、市、洞头区参照执行。

  附件46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

  投资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列入省或市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清单;

  (二)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能的投资项目;

  (三)设备投入的发票时间在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付款时间需在申报时间之前;

  (四)如果是口罩生产企业,在省口罩生产统计系统中平均产量须达到产能的90%以上。产量按照有产量数据到申报时间期间计算平均产量;产能按照产品设计生产效率和专家组评定,每天以16小时计算产能;

  (五)如果是口罩生产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口罩优先采购协议。

  三、申报流程

  (一)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申请表,并按照模板导入有关投资项目清单。

  (二)在线审查。属地经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审计项目投资情况和产能情况,需附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企业申报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并上传审计报告。其中区(功能区)属企业由属地经信部门审查后转市经信局审核,市经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四)资金拨付。属地经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四、职责分工

  市经信局及属地经信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审查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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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7

  企业生产政府指定防疫产品

  亏损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申报对象

  列入国家、省、市级防控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且生产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市区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申请表,并上传原材料购买清单及发票、防疫产品生产清单及销售发票、企业关于生产防疫产品造成亏损情况说明等申报材料。

  (二)在线审查。属地经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的防疫产品生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申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依据审计报告完成在线审查,并上传专项审计报告。市经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四)资金拨付。属地经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四、申报时间

  疫情结束后启动申报,申报期30天。

  五、工作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政策解读和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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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8

  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亏损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企业因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限2020年2月至6月),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申报对象

  市区从事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亏损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1.防疫产品营销清单;

  2.进货及销售凭证;

  3.企业财务亏损的说明材料;

  4.政府指定营销防疫产品证明。

  (二)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温州市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亏损补助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2.根据系统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等办理进度。

  3.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四、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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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9

  企业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原材料、

  工资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因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原材料、工资上涨,上涨部分经认定后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列入国家、省、市级防控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且因生产政府指定防疫产品过程中出现原材料、工资上涨情况的市区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申请表,并上传原材料购买清单及发票、企业员工疫情期间及上月工资册、企业关于原材料和工资上涨情况说明等申报材料。

  (二)在线审查。属地经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的防疫产品原材料和工资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申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依据审计报告完成在线审查,并上传专项审计报告。市经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四)资金拨付。属地经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四、申报时间

  疫情结束后启动申报,申报期30天。

  五、工作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政策解读和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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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0

  蔬菜经营企业亏损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蔬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调温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申报对象

  在温州市本级及鹿城、龙湾、瓯海、瓯江口、经开区注册登记的基础农产品(蔬菜、猪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经营(包括收储、销售、加工)企业(户)。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申报资料包括:

  1.补助申请表;

  2.政府要求企业调温保供的相关文件;

  3.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系统按照企业申报时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农业农村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其中市属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审核,区(功能区)属企业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转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须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再增加25个工作日)。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四)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农业农村局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申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

  四、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组织申报、复核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申报资料审核和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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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1

  粮食经营企业亏损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粮食调温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申报对象

  2020年2月10日起至6月30日期间,在温州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注册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户)和商请支持我市保供稳价的省级粮食企业,从市外组织成品口粮(粳米、晚籼米、面粉)到温供应温州市内达到1000吨以上。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线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粮食和储备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兑现。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资金。

  四、时间期限

  自申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

  五、工作职责

  (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政策解读和审核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策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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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2

  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在温州市境内生产氨水、消石灰、乙酸钠、氯酸钠等消毒药剂和工艺运行剂(统称环保耗材类)产品;供应于我市各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公用事业设施单位并使用;2月底前复工投产;确有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申报对象

  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申报单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温州市“温28条”环保奖励政策兑现申请表》及相关申报佐证材料。企业申报工作自市生态环境局发文之日起,3月15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由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按照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表,按归属区域向县(市、区)分局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县(市、区)分局根据项目单位申报情况,在线审核申报材料,提交初审意见,并向申报单位发送进度信息。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各地初审意见(市本级申报单位由市本级直接审核),在线汇总审核、遴选确定补助单位。遴选结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确定补助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三)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程序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奖励市属企业由市财政直接下达拨付;奖励县(市、区)属企业由市财政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再拨付到单位。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系统上及时确认企业奖补资金到账情况,完成兑现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组织申报、资金兑现等工作。

  (二)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政策宣传、指导申报、企业初审、资金兑现确认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企业审核、遴选补助单位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兑现资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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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3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申报对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三、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操作流程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如下执行。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每月预扣预缴时,由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扣除,具体填报栏次为“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扣除。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扣除。

  (三)取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偶然所得,可以在当月申报时,由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扣除。

  五、工作职责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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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4

  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申报对象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了相关设备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操作流程

  企业享受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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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5

  “平进平出”口罩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加大急需防疫物资采购供给力度,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医药公司、连锁企业或零售药店,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限为疫情期间。

  二、申报对象

  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符合国家防疫标准口罩的药品批发及连锁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准备承接该项任务的企业事先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备。报备后,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于2020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包括:

  1.《温州市“平进平出”口罩补助申报表》;

  2.“平进平出”口罩的进销原始凭证等凭据(需要有电脑系统的销售记录),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

  (二)审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市财政局对上报情况进行复审。

  (三)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复审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补助。补助额度由市财政局核定。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温州市保障防疫物资采购(口罩)政策解读、申报审核、企业合规性审核、价格核定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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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6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适当放开价格管控,对于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民用口罩经营单位,销售口罩等防疫急需物品和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的函》等规定的,在综合考虑主观、物流、人工成本等因素,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申报对象

  疫情期间已按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被立案的单位和个人。

  三、操作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罚时,综合考虑主观故意程度、物流、人工成本等因素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核决定是否符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复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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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7

  速生蔬菜种植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从事速生蔬菜种植且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对象

  温州市区范围内从事速生蔬菜种植且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申报资料包括:

  1.补助申请表;

  2.其他证明材料(有参加保险的,提供“叶菜价格指数保险单”,其中由专业合作社组织集体投保的需要附详细清单;未参加保险的,提供生产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由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需要附详细清单)。

  (二)审核。系统按照企业申报时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农业农村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区属企业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转市局审核,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四)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农业农村局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申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组织申报、复核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申报资料审核和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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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8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在温州市境内生产氨水、消石灰、乙酸钠、氯酸钠等消毒药剂和工艺运行剂(统称环保耗材类)产品;供应于我市各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公用事业设施单位并使用;2月底前复工投产;确有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申报对象

  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申报单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温州市“温28条”环保奖励政策兑现申请表》及相关申报佐证材料。企业申报工作自市生态环境局发文之日起,3月15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由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按照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表,按归属区域向县(市、区)分局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县(市、区)分局根据项目单位申报情况,在线审核申报材料,提交初审意见,并向申报单位发送进度信息。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各地初审意见(市本级申报单位由市本级直接审核),在线汇总审核、遴选确定补助单位。遴选结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确定补助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三)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程序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奖励市属企业由市财政直接下达拨付;奖励县(市、区)属企业由市财政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再拨付到单位。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系统上及时确认企业奖补资金到账情况,完成兑现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组织申报、资金兑现等工作。

  (二)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政策宣传、指导申报、企业初审、资金兑现确认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企业审核、遴选补助单位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兑现资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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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9

  市外自行返温人员路费补贴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乘坐二等座以下铁路列车、客运汽车等方式返温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贴。自驾返温的,按照同地区乘坐铁路列车标准予以补助(如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

  二、申报对象

  自2020年2月23日-2020年3月15日通过乘坐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自驾等方式返温返岗就业的市外人员(2020年2月底前在温州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如申报人使用公共交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市外自行返温人员路费补贴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复印件,并扫描件上传本人身份证件、本人乘车凭证(车票)。如申报人自驾返温,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市外自行返温人员路费补贴申报表》,上传本人身份证件、行驶证、《个人自驾行驶轨迹证明资料表》。

  (二)审核。系统按照个人在线提交的《市外自行返温人员路费补贴申报表》市大数据管理局在线审查。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在2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三)兑现。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7个工作日,并向申报人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社保局依据电子审批单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市外自行返温路费人员补贴申报表》中提供的个人银行卡拨付补助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宣传、审核把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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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0

  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难题补助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旅社民宿等,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补助。.

  二、申报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用于工业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政策兑现由发改、商务、住建等行业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

  (二)企业需安排员工入住经属地统筹协调的酒店宾馆、旅社民宿等(由属地乡镇<街道>、防控办或行业主管单位认定核实);

  (三)企业安排员工入住酒店宾馆、旅社民宿等需经属地乡镇(街道)、防控办或主管单位备案登记;

  (四)住宿发票时间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付款时间需在申报时间之前。

  三、补助额度

  按照公式=100元×实际住宿天数(最高不超过14天,含14天)金额补助。如住宿发票总金额低于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助金额,按住宿发票金额给予补助。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企业员工过渡性住宿补助审核登记表、住宿补助清单模板、补助申请表、住宿发票。

  (二)申报流程。

  1.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2.在线审查。属地经信部门在企业申报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查。其中区(功能区)属企业由属地经信部门审查后转市经信局审核,市经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4.资金拨付。属地经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职责

  市经信局及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审核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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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1

  企业直接招工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直接招用市外首次来温就业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对象

  2020年2-6月,直接招用首次来参保地的就业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除外。首次来温员工界定以2020年在当地新参保的人员为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员工数量乘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人力资源企业为用工企业代为申领招工奖励的,代领后必须如数返还给实际用工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享受范围)。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企业直接招工奖励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复印件或按模板导入首次来温就业补助信息。

  (二)审核。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企业直接招工奖励申请表》向参保地人力社保局转派在线审查任务。人力社保局在2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三)兑现。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7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人力社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企业直接招工奖励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宣传、审核把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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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引员工

  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根据员工上岗时间(2月、3月、4月)分别给予每人400元、300元、200元标准的补贴,引进市外首次来温员工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600元、300元;一次性招进20人及以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0元/人,每家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温州市区(不包括洞头区)范围内企业成功招聘,在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3个月以上员工的,可享受本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引员工奖励补贴申请表》,并上传申请表和企业证明的扫描件。

  (二)审核。系统按照机构在线提交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引员工奖励补贴申请表》向企业参保地人力社保局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各人力社保局在2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三)兑现。通过审核的拟奖励项目由负责审核的人力社保局在线公示7个工作日,并向机构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引员工奖励补贴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励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5月1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宣传、审核把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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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3

  以工招工人员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2月份上岗并参加3个月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1000元;3月份上岗并参加3个月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600元;4月份上岗并参加3个月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300元。此外,一次性招进20人及以上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0元/人奖励,每位老员工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种招引奖励只能申请一次,即已被企业、人力资源机构或其他老员工申报的首次来温就业人员招工奖励不再重复申领。

  二、申报对象

  为市区企业成功招聘首次(以参保时间为准)来温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工作3个月以上新员工的老员工。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以工招工人员补助申报表》,并上传申报材料复印件或按模板导入人员身份信息,并扫描件上传老员工身份证件、企业证明。

  (二)审核。系统按照申报人在线提交的《以工招工人员补助申报表》向参保地人力社保局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在2个星期完成审核。

  (三)兑现。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7个工作日,并向个人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人力社保局依据电子审批单在7个工作日内向个人《以工招工招引补助申请表》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宣传、审核把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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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4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组织职工(含在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每个培训项目补贴的培训费最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对象

  受疫情影响期间,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我市停工半停工各类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登录浙江省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系统(网址:http://zyjn.zjhrss.gov.cn/osta/page/stu/QYzhsq.jsp)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社部门提交《疫情期间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申报备案表》、培训方案、《疫情期间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承诺书》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通过后,企业凭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学员名册等相关信息,按培训方案开展线上培训。

  培训方式和内容:1.培训方式:企业可自主开展线上培训或委托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2.培训内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部分)、第四、第五、第六大类职业(工种)等设定,可将疫情防控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安全操作技术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中,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企业可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应有考核测试。每个培训项目的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

  (二)审核及兑现。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登录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传以下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件:《疫情期间企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补贴学员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测试记录、发票凭证等。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批定时对企业线上培训费补贴进行联审,联审确认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及补贴金额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

  培训费补贴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力社保部门凭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拨付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在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审确认之日起二个月内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 1.线上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企业方式,不得补给个人或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同时每人每课时补贴标准不超过25元,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申请补贴职工需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及考核测试,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2.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成本可按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能提供支出凭证的,线上培训成本可按支出凭证核定;企业无法提供支出凭证的,线上培训成本可按完成线上培训企业职工人数×培训课时×20元核算。3.企业委托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线上培训成本可按企业购买线上培训平台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发票凭证核定。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宣传、审核把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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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5

  收费公路免收通行费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申报对象

  免收通行费的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三、操作流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文件规定,各地参照执行。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具体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五、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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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6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财政补助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和医院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二、申报对象

  为市区住宅小区(含公共租赁住房)和医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务,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1.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2.根据系统短信提醒,查看审核、公示等办理进度。3.企业确认按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二)审核。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核任务。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审核任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申报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兑现。对通过审核的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企业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政策解读、宣传,辅导核准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把关、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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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7

  60亿元应急专项信贷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用好用足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首期60亿元定向用于温州的应急专项信贷,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二、申报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政策性银行机构提出信贷申请或转贷款业务申请。

  (二)审核。政策性银行按照贷款发放审核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信贷申请和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转贷款业务受理。

  (三)兑现。政策性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及时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及时发放转贷款资金,同时将转贷款资金发放的企业名单,报政策性银行机构备案。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直到60亿元应急专项信贷额度用完。

  五、工作职责

  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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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8

  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

  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贸易投资活动所涉及的进口付汇、出口收汇、捐款收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跨境融资等各类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要求各商业银行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简化跨境结算业务流程和审核材料,可凭企业收付款指令和真实性承诺直接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事后再对其真实性进行抽查。对于其他特殊业务,各商业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二、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通过电话、网络、上门办理等途径,向温州市辖内各商业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和具体需求。

  (二)办理。企业根据银行要求,提交业务申请表和真实性承诺函,银行限时审核和办结。

  (三)报备。银行建立绿色通道业务办理台账,定期报备当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四、兑现时间

  从2020年1月27日开始,按企业实需即时兑现。

  五、职责分工

  (一)外汇局温州市中心支局:负责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解释、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各商业银行:负责该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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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9

  减免1-3个月利息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5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1-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

  二、申报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政策梳理的客户清单和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三、操作流程

  (一)审核。市内银行法人机构(银行分支机构)对存量企业客户进行排摸和整理,并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最终确定享受政策优惠名单。

  (二)兑现。市内银行法人机构(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信贷审查标准和减免贷款额度,及时落实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利率下浮、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等优惠政策。

  四、兑现时间

  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五、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辅导宣传、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银行机构:负责梳理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三)银行法人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申报对象减免贷款利息。

  (四)银行分支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申报对象贷款利率下浮、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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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0

  出口防疫处理费用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出口货物应进口方要求额外进行防疫处理的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市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全额补助。

  二、申报对象

  额外进行防疫处理的出口企业和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的出口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

  申请出口防疫处理费用补助的需提供:1.进口方要求额外进行防疫处理的证明材料;2.外贸出口合同;3.防疫处理付款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申请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补助的需提供:1.外贸出口合同;2.违约赔偿协议;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二)审核。

  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申请表》按申报时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商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按照一级受理审核到位模式,属地商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在每批次申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和依据审计报告完成在线审查,并上传专项审计报告。

  (三)兑现。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商务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的《申请表》中提供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功能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及各区商务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工作的牵头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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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1

  企业技改项目补助再提高5个百分点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企业技改项目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一年内投资200-500万元技改项目给予15%补助,一年内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给予20%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对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25%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

  二、申报对象及流程

  因涉及企业类别和补贴名目较多,企业可登录市经信局网站查阅温经信发〔 2020〕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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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2

  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支持电商平台与寄递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对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电商平台或服务电商平台寄递业务量达到100万件以上的寄递企业,给予平台主体和寄递企业10万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

  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电商平台或服务电商平台寄递业务量达到100万件以上的寄递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农业电商平台需提供销售额的证明材料(纳税报表、统计报表等),寄递企业需提供服务电商平台寄递业务量的证明材料。企业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温州市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补助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二)审核。市商务局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申请表》按申报时财政收入贡献归属区域向相应的商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按照一级受理审核到位模式,属地商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在每批次申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和依据审计报告完成在线审查,并上传专项审计报告。

  (三)兑现。通过审定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商务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的《申请表》中提供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功能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除外),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四、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及各区商务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工作的牵头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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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3

  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及时提供

  咨询、律师、公证、调解、仲裁等

  法律服务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指导意见,组建有涉外法务经验的法律团队,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及时提供咨询、律师、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开辟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明确对于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各类案件,律师代理费减免幅度不少于收费标准的40%。

  二、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遇到复工复产、劳动合同、薪酬等法律问题或纠纷的企业及企业员工。

  三、操作流程

  (一)法律咨询。

  企业及企业员工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现场咨询,但建议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登录12348温州法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

  (二)公证服务。

  企业可至各公证机构办理,建议通过各公证机构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通过各公证机构微信公众号、公证云APP、“瓯e办”自助终端、各公证机构官网申请等方式办理。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政策实施细则

  (三)人民调解。

  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12348法网”,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调”微信小程序、“温州普法·智慧司法”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申请调解。

  (四)仲裁服务。

  (五)法律援助。

  1.企业员工可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防控期间,建议通过“12348温州法网”(http://12348wz.zjsft.gov.cn/public/login.jsp)、浙里办app以及“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在线办理方式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身份证明及事项证明材料。

  (六)查阅有关疫情和复工复产的法律解读资料。

  关注“温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查阅近期信息。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2月19日起。

  五、工作职责

  市司法局通过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对于企业员工因疫情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薪酬纠纷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继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做好涉企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养,强化对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服务力度。成立“抗击疫情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专家法律服务团”,面向全市商会组织、企业和企业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读、专项服务;编写与疫情以及复工复产相关的法律解读,向社会公布,供企业及社会公众使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推送,开展普法宣传;对于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各类案件,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减免幅度不少于收费标准的40%(期限至6月30日止)。

温州新闻网全媒体矩阵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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