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应急管理部拟对安全生产“吹哨人”提高奖励 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中国网6月4日讯应急管理部官网日前发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5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奖励标准以2018年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为基础进一步上浮;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除依法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同时,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特殊联络机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现金奖励。
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上浮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对因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打击报复,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征求意见稿)》借鉴深圳、海南等地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做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为避免出现举报人或者信息员诬告、陷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领取奖励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人和信息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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