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乐清市开出首张个人不配合反恐怖工作调查的行政罚单
7月6日,我市乐清市公安局对辖区内一名群众拒不配合反恐怖主义调查的行为,开具了行政罚单。该张罚单是温州市首例对个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事情经过
7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在山东集体务工的群众当天擅自离队后来乐,与本地阿某联系密切,且有在一起活动的迹象。民警在向阿某调查核实过程中,阿某拒不配合,声称其不认识且未见过面,试图隐瞒他人身份和行踪。经调查核实,阿某存在不如实提供信息的违法事实。
乐清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阿某行政罚款壹仟元。
在此,警方也郑重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所谓拒不配合,包括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以及应对处置工作各环节中的拒不配合,如在情报信息中,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察工作;在调查工作中,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在应对处置工作中,拒不配合交通管制措施,等等。处罚的对象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法条链接:
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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