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法》下月实行 市资规部门详解新修订办法细则
温州网讯 日前,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新修订了《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相比原来有何调整?”“具体征收程序是怎样的?”“农村房屋和农作物补偿标准如何?”带着市民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专程邀请市资规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细则做进一步解读。
适用范围更广
洞头区被统一纳入管理
据市资规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正式实施,我市修订的《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内容精神和省级资规部门的指导意见。《办法》调整重点涉及适用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将洞头区纳入市本级进行统一管理。“这是因为洞头区今年撤县建区的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纳入后方便统一市区征地管理。”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将市区征地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的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在征收主体调整上,《办法》明确征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相关材料上均需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印章。
在部门职责上,《办法》将原143令“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修订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程序更加细致
明确土地征收14个步骤
在征收程序上,《办法》将征地程序从此前的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一批复”,调整为征地批复前需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征地依法批准后,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共14个步骤。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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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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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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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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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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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回执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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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听证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征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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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后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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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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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应当符合上级的规定。对未签订的协议说明情况,并履行补偿安置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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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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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行征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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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取得征地批复后,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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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核定参加社保名额,按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用;(14)及时进行交地等。
“相比原来的征收程序,调整之后的《办法》更加细化。对土地使用权者而言,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意见也能得到充分尊重。”该负责人说。
补偿标准细化
被征收者权益更有保障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方面,《办法》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等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将其征收拆迁程序一并纳入到土地征收程序中,并要求在土地征收前签订拆迁协议。建设用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则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
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办法》规定,一类区片包干费为每亩10万元,二类区片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包含在房屋补偿内,其建设用地不再予以补偿。
《办法》还统一了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和原市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调整为社保保障补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明确“人地对应”政策,严禁参保名额跨村转让。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温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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