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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外貌。叶淦/摄
温州网讯 一份多年前的房产执行裁决书在泰顺竟遭遇“执行难”,经手人至今没能拿到法院裁决给他的房子。
“手里有法院裁决书,我们以为办理产权过户是铁板钉钉的事。”泰顺人王先生是事主的代理人,他说,没想到相关部门会这样“踢皮球”,使得房屋产权过户遥遥无期。
记者就此事两次向泰顺县罗阳镇镇长杜王照了解情况。第一次,他拒绝回答,让记者找镇政府法律顾问了解;第二次,他又拒绝采访,叫记者找该县宣传部门。
执行裁决多年至今过户不了
1994年,泰顺县粮油议价公司、罗阳镇经济联合社与农行泰顺支行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借给粮油公司160万元。泰顺县粮油议价公司由罗阳镇经济联合社与其他人联合投资成立,后来公司由经济联合社单独投资,所以经济联合社将其所有的一幢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而经济联合社归该县罗阳镇政府管理,所以当时镇政府在合同上签署同意抵押的意见。
借款到期未还,粮油公司又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1997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联合社偿还,判决生效3个月内不还,将折价、拍卖或变卖经济合联社抵押的房产。经济联合社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中国农行下属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包括罗阳镇经济联合社在内的24户债权资产按法律程序打包转让给了杭州人李某。
2009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省高院指定,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罗阳镇经济联合社的房产并予以拍卖。然而,两次拍卖未能成交。于是,该法院把这笔房产交付申请人李某抵偿债务,所属土地由其占有、使用、管理。
2009年8月和2010年4月,该法院分别向泰顺县房管局、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由王先生帮李某代办。王先生说:“有法院的裁决书,又有法院发给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这些年我不知道跑了多少趟部门,这幢房产就是过户不了。”
店铺租金目前仍由镇里收取
罗阳镇经济联合社所抵押的大楼坐落在泰顺县城繁华的泰分路,高5层,沿街9间店铺。王先生说,目前这幢大楼店铺被罗阳镇政府出租,租金由镇里收取,李某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收益。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科长董直寿说,他们的确收到过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是集体,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按规定土地使用权要先过户,这样房屋所有权过户才能办理。
该县国土局审批科负责人陶英平曾多次参与研究涉案房屋土地过户手续的办理。“这件事情我们一直很重视,这幢房子的土地性质特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而申请人李某又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无法过户。”陶英平说,虽然市里在2011年出台相关政策,但如何操作没有一个现成的做法。
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2011年,该局就此事向温州市国土局请示。市国土局回复称,可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市国土局的回复,去年4月,泰顺县国土局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明确以罗阳镇经济联合社为申请转让主体,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审批,不要求提供城乡规划用地许可证与规划图件等资料,然后凭交易批准书办理房产转让。该局还专门制作了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审批表。
这份审批表上需要村委会、国土资源所、乡镇政府、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县政府批准。
去年6月,罗阳国土资源所签署了同意上报审查的意见,当王先生把审批表拿到罗阳镇政府签署意见时,却遭到拒绝。王先生说,此后多次上门,镇里就是不理睬,到底为何不签意见,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镇里为何没签字?镇长没有给答案
2月22日下午,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罗阳镇政府,找该镇镇长杜王照了解情况。
王先生拿出审批表问:“这个事情到底哪里出问题了?”
杜王照说:“这个不要找我,找我们镇里的法律顾问。我没有权力在这上面签意见,有些话我就不讲了,我也没有这个义务。”
记者拿出该县国土局就办理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会议纪要,问:“这份会议纪要,你们认可吗?”
杜说:“会议纪要比较含糊,我不认可。我不多讲了,你找我们的法律顾问吧,不用再找我了。”
“这个会议纪要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不要问我了,我不会表态的,问我的律师。”
“律师的说法可以代表镇政府的意见吗?”
“可以的,他是我们的法律顾问。”
“这个事情不是有法院裁决书吗,怎么还有争议?”
“法院……我就不讲了,讲多了没意思。”
“镇里有没有具体负责处理此事的人?”
“我们这里没有人负责,不用找其他人了。”
“那么这件事情与镇政府到底有没有关系?”
“怎么没关系呢,既然有争议,你们就去找法律顾问吧。”
罗阳镇政府为何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杜镇长没有给出答案。
2月25日下午2时许,记者再次来到罗阳镇政府,杜镇长不在办公室。下午2时40分,记者拨通了杜镇长的手机,他让记者找该镇工业办一姓潘的主任。该工业办的潘本鏊说,他原先是工办主任,不过去年退休了,后来镇里有几个项目在做,让他回来帮忙,对经济联合社的事情,具体他不清楚。
记者重新来到杜镇长的办公室,发现潘本鏊正在向他汇报工作。
记者表明了身份,杜镇长叫记者拿出证件给他看。查看了记者证后,他说:“你上次来过的吧。很简单,你找我们的县委宣传部吧,他们同意,我才能接受采访。”
该镇对此事到底持什么意见,为何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记者无法从中清晰地了解情况。
该镇一知情者透露,之前镇政府与李某的代理人多次交涉过,镇里认为李某花了几十万元从长城资产公司买下债权,现在房子升值了,镇里曾提出给李某80万元了结此事,李某不同意。
法院的执行裁定必须协助办理
李某手中有法院的裁决书,又有法院发给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何这幢房产就过户不了?
市国土局地籍管理处处长陈献峰说,他们曾与泰顺国土部门沟通过,司法大于行政,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就行了,至于产生的后续问题,责任不在行政机关,如果有,那也是法院的问题。
陈献峰说,从泰顺国土部门最初发来的报告上分析,根据市里有关政策是可以办理转让手续的。但事实上,很多事情没讲清楚。
陈献峰认为,泰顺国土部门首先要把整个事情调查清楚,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如果说法院的执行协助通知书内容不明确的,那就发函给法院,把事情问清楚。要按法律的精神去办理,法院判决的必须要协助执行,如果之前办理程序不完善的,那就想办法补救,然后,再召集罗阳镇政府、房管等部门开个协调会,形成一个办理方案。
陶英平告诉记者,他们曾就此事与罗阳镇主要领导做过沟通,不过没有形成明确的会议纪要。
温州中院执行局有关人士说,执行中,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执行通知书上的内容协助办理。另外,丽水中院在2009年作出的这份执行裁定书,已经把罗阳镇经济联合社所有的这幢房子裁定给李某抵债,那么在被执行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这幢房产就归李某所有,之后产生的收益也是归其所有。
《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另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对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的申请,不书面说明理由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 潘贤群 叶淦 实习生 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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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行裁决书 执法难 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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