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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胜:社会公共管理是否委托业委会管理

2013年04月19日 17:12:23来源:温州网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核心提示:除了财产管理之外,社会公共管理会不会委托给他们管理?

【专题】破茧化蛹——温网民间观察团探营温州改革

  4月18日上午,温州网“民间观察团探营温州改革”第一站,走进南塘五组团小区,温网民间观察团在九幢一楼会议室内进行现场互动。

  在座谈会上,律师吴建胜称,首创的业主委员会社团登记尝试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意义。

  吴建胜称,既然是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的社团法人,主管部门应该考虑是否具有准入门槛?如果完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来执行,因为门槛较低,部门业主委员会成员综合意识未达到“自治”能力,势必会造成新一轮的混乱。如果设置门槛,会给普及推广造成阻碍。利弊均存在,要深入调研和平衡。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突出业主委员会监事的作用,创造条件提高监事的监督能力、监督知识。作为社团法人运行的重要环节,如果监事不具有相关财务、会计、法律等小官知识,很难履行职责到位,因此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对于社团组织,既然有登记,就应该考虑“退出机制”。否则在个别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运营过程中造成严重亏损或财产灭失时,如何处理?必须在必须在探索中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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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林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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