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受理立人集团非法吸存案 合计吸存近52亿元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作者: 2013-05-15 06: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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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记者昨日从温州市中院获悉,该院于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温州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董某、章某等人在1998年创办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的基础上,经多年发展,于2003年9月份经工商部门批准而成立。

  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某决定,并在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甲、章某、蔡某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温州立人集团合计吸收存款金额519391.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351292.2086万元。由被告人夏甲任出纳、被告人蔡某任会计的董事会筹建处平台吸收存款43276万元;由被告人夏甲负责的平台吸收存款99483.5万元;由被告人章某负责的平台吸收存款105315万元;由被告人蔡某负责的平台吸收存款77624.5万元;由被告人梅某任出纳的育才高级中学平台吸收存款29038.4万元。而被告人夏乙则在其兼任育才初级中学校长时,向教职员工介绍、宣传被告单位温州立人集团投资内蒙古点石沟煤矿项目,帮助育才初级中学平台吸收存款10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立人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昨日下午,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去年11月7日,该案正式移送至市检察院。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经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曾两次因犯罪数额问题将该案予以退查,要求公安部门进一步剔除重复内容,继续进行数额审计,最后在审计机构的认定下,确定该案涉案金额为上述金额。(缪眎眎 温萱)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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