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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停车被罚50元 不服处罚告城管

2013年05月28日 09:25:35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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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温州市民停车被罚50元 不服处罚状告城管


图为何先生向法院递交的证据,他认为,惠民路与绿化带之间的道路才是人行道。

网友吐槽,这么宽敞的地方为何不让停车?金鱼 摄

昨天下午3点多,一辆停在鹿城文化中心广场上的车子被贴了人行道违章停车的罚单。金鱼 摄

  温州网讯 因不服在鹿城文化中心门口停车被罚50元,温州市民何先生将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告上鹿城区人民法院。何先生认为,他停车的地点明显属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范围,城管不该罚款。而城管方面昨天回应称,何先生停的地方属于人行道范畴。据悉,这是我市城管对人行道开罚以来首例市民状告城管的行政诉讼案件。

  车子停在鹿城文化中心门口被罚

  5月2日上午,市民何先生将自己的车辆临时停放在市区惠民路鹿城区文化中心门口。在何先生看来,这个地方应该算是一个小广场。但让何先生没想到的是,这次临时停车换来的是一张城管开具的罚款通知书。

  5月6日,他向城管提出异议,但未得到令他满意的答复。5月15日,何先生拿着罚款通知书去城管讨说法,对方向他出具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何先生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何先生对此处罚不服,他认为,他停车的地点根本不属于人行道。

  罚款为何是50元?

  尽管何先生不服处罚,但城管依然给出了50元罚款的决定。

  昨天,城管方面称,鹿城文化中心前人行道一直是他们的重点管理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罚款数额有150元、50元两种,前者针对不按规定停车影响行人通行,后者针对临时违停。当天,执法人员在对此区域包括何先生车辆在内的多辆违停车辆进行管理,在拍照取证、开据单据后,何先生赶到并将车辆驶离现场,他们对此行为按照临时违停处理,处以50元罚款。

  罚款地点曾多次遭网友吐槽

  实际上,早在去年10月,就有网友在论坛上吐槽称,车子在鹿城文化中心门口停放被拍。据网友反映,上陡门是老小区,经常找不到停车位,而鹿城文化中心门口有大块空地,实际上停放几辆车也不会影响行人通行,没想到停在这里也算违停。网友“迷糊兔”说,车买来两年都没违章,现在两个月收了四张。

  不久前,市民林女士的车子也在鹿城文化中心附近被贴,上面所写的贴罚单时间为凌晨4时29分。有网民因此调侃城管太敬业。

  昨天16时许,记者在鹿城文化中心门口看到,偌大的空地上停着两辆轿车,玻璃窗上的罚单十分醒目。罚单显示,处罚时间就在半小时前。一旁报刊亭内的人员“善意”地提醒,这一带隔三差五有人过来拍,车子最好还是停到其他地方去。

  “这么宽的地方,应该划上停车线。”一名过路市民称。

  停车点到底是不是人行道?

  为打这场官司,何先生颇费了一番功夫。他找来了温州市土地管理局的文件、温州市勘察测绘院地籍图、道路地形图,证明自己当日停车的地块属于鹿城区文化中心地块用地范围之内,并非城市道路人行道。

  何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照片,证明其未将车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照片显示惠民路机动车道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绿化带之间有一条人行道。何先生认为,这条道才是人行道,而绿化带以内的地方属于鹿城文化中心地块,不是人行道。

  何先生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城管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而城管方面回应称,何先生所称区域日常主要功用是供行人通行,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复函》的中第二点定义,属于人行道范畴。

  按照城管说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复函》明确,“城市人行道”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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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停车被罚50元 告城管


编辑: 林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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