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白皮书”发布 民间借贷提防八大风险点
温州网讯 昨天,鹿城区法院发布一年来金融审判“白皮书”——金融商事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自2011年9月以来,温州市出现局部金融风波,鹿城受此次金融风波影响较大,该区也是温州市金改的“最前线”。鹿城区法院于去年5月成立金融审判庭,这是全省首个金融审判庭。该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一定程度上比较客观地反映当前温州市金融审判态势。
金融纠纷案件多发
去年5月至今年4月,鹿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典当、理财、票据、保证合同、保险)6218件,标的额172.78亿元。其中民间借贷3127件,同比上升22%,标的额60.07亿元,同比上升11.2%;金融借款3023件,同比上升218.5%,标的额112.56亿元,同比上升136.9%。
数据显示,涉及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自2012年以来,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呈现明显增长。其中,标的额最大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温州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风险从民间借贷向金融借款转移
鹿城区法院有关人士称,金融类商事案件至今无明显下降趋势。金融风波初期,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较快,金融借款案件增长并不明显。但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增长趋于缓和,而金融借款案件却增长迅速,“金融风险,正在从民间借贷类向金融借款类转化”。
究其原因,鹿城区法院方面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风波对我市金融环境造成的影响尚未见底;
二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对风险的反应比较敏感,而金融机构因体制机制的原因对风险的反应相对滞后;
三是民间借贷资金有相当大的比例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情况普遍存在。
民间借贷应注意8大风险点
根据金融类商事案件司法实践,鹿城区法院在“白皮书”中披露了暗藏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活动中的各个风险点。
就民间借贷而言,其存在监管缺位、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借款凭证不规范、支付方式不规范、高利息、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不诚信诉讼等8个风险点。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相关制度缺失,在立法层面上缺乏系统性制度,可能造成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从而危害金融秩序。缺乏监管的民间借贷通常还会引发高息揽储、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恶意逃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对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而言,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借款人无力偿还。因此,出借人在借款之前,应对借款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进行考察。
高利息,无疑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借贷动机。据统计,去年5月至今年4月,鹿城区法院已判决结案的民间借贷案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借贷月息高于2分。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案件审理中,对于已经支付超过限制利率部分的利息予以折抵本金。因此,借款人即使已经收取了较高的利息,仍将面临高息抵本的风险。
金融借款要注意6大风险点
对于金融借款,银行等机构放贷则面临流程不规范、审核力度缺失、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诉讼能力滞后、协同处置机制不完善、金融消费者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6个风险点。
在金融借款纠纷中,银行可能因为过于强调格式化的重点条款,而忽视附随的提示义务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一些加重借款人义务的格式条款未作出明确告知,容易发生争议。另外,银行的审核不严谨,比如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房产抵押登记后被公安部门或法院查封,银行明知这些事实或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仍然放贷,这就可能导致银行对后续发放的贷款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对于银行员工的职业操守,鹿城区法院“白皮书”特别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牟利,甚至构成犯罪。有银行员工与高利贷机构“勾结”,利用自己掌握客户资金状况的便利,介绍客户将贷款所得资金借给高利贷机构,或者介绍客户向高利贷机构借款。尤其是在客户需要还旧贷款、借新贷款的过渡时期,促成客户向高利贷机构借取“过桥资金”,从中收取高额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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