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都首案 法院裁决:每月回家看妈

2013年07月02日 08:58:44来源:四川新闻网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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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法院判她每两月看一次妈妈

  核心判词

  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到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昨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

  卖房同住老人与子女生矛盾

  该起赡养案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因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卖老屋的钱给了女儿,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

  法庭判决子女两个月看望一次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N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 |编辑: 温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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