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副科长醉驾换血案细节披露 卫生间内倒血调换
核心提示:“应该是两样都倒掉一半左右,具体记不清楚。”潘某B供述,由于紧张,手都在发抖,然后把两个剩下的血液倒在一起,装在之前盛陈某血液的容器内,放回到备勤室的冰箱里。
案件审理
7月9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双方就是否涉嫌构成醉驾展开激辩。
辩护律师:过期的“呼吸器”检测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陈某的辩护律师主张,事发当晚,交警部门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已超出检定周期,应被判定为不合格仪器,不得使用。用超过检定期、不合格并被禁止使用的探测器所得的数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所以,用过期的“呼吸器”得出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关键证据血液样本已经被他人破坏,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陈某存在酒后驾驶,但不能判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100ml。
陈某的律师辩称,陈某的血液和其母亲的血液样本各取一半,混合之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100ml,依次推算酒精含量应当是20.7㎎/100ml的一倍,即41.4㎎/100ml,加上王某血液中也含有酒精,可以推算出陈某当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会超过50㎎/100ml。
公诉机关:提供多份数据证明“呼吸器”检测数据低于标准值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温州市计量技术院检定证书,证实涉案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经过检定为合格,有效日期至2013年5月15日。
公诉机关又提供了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校准证书、数据统计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该研究院并于6月9日、7月3日先后两次对该仪器进行再次校准测试,得出的校准意见是涉案仪器的各测量点的测量值低于标准值。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且在主客观上导致“换血”事件的发生
经过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理由一:主、客观导致“换血”事件发生
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积极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处罚的概括性故意,在客观上有授意他人想办法逃避处罚的行为,并导致“换血”事件发生,应认定为具有逃避处罚的共同行为。
理由二:不能简单以“呼吸器”超出检定周期来否定其作为法定酒精测试方式所得出的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6㎎/100ml,虽然用于检验的探测器已过检定周期,但综合全案分析,特别市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队该探测器的校准得出该探测器的各测量点得测量值均低于标准值,结合交警部门于案发次日对其他人员作出的测试,也证实了该探测器的测量值低于标准值;而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作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有计量授权证书,其出具的校准意见可予采信,本案不能简单地以探测器超出检定周期来否定其作为法定酒精检测方式所得出的结果,故以陈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来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
理由三:律师主张陈某酒精含量不超过50㎎/100ml的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法院认为,陈某的辩护律师以陈某和其母亲王某的血液样本各取一半为前提来简单推算陈某血液中得酒精含量不超过50㎎/100ml的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血液在调换混合过程中密封性、冷藏环境均遭到破坏,血液中得酒精已有所挥发,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偏重,不予以采纳。
综上,法官一审宣判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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