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欠钱12年 代表点评诚信从政府做起

2013年08月20日 21:58:55来源:温州网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折射出了政府一些部门事前失信于民,事后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以及不作为的现象。希望能够重视,尽快解决好此事,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温州网8月20日讯 (记者 黄国强) 2000年与温州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同制作地名标牌,如期交货、验货,且安装完毕投入使用12年后,7万多合同款却因种种原因至今没有下落。

  近日,温州锦丽斯企业有限公司老板吴继升找到《代表在线》栏目反映了这一事件,引起本栏目关注。在随后记者陪同当事人走访过程中发现,“温州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已不复存在,没了“债主”,这钱到底该问谁要?

  本栏目以《代表在线:门牌制作费用 12年还没结清》为题报道该事件后,得到市人大代表关注,认为导致事件悬而未决,最终成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没有主动承担起因有的责任。 以下为部分代表、嘉宾对此事的评论:

  市人大代表余康杰:折射出了政府一些部门事前失信于民现象

  看了报道之后深感痛心。众所周知,经过这一轮金融危机后,温州的信用体系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温州经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而要振兴温州实体经济,赶超发展,再创辉煌,首先要重构信用体系,改善温州发展软环境,增强干部的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敢于担当的的工作精神。干部的行为是践行“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该事件却折射出了政府一些部门事前失信于民,事后相互推诿,不负责任以及不作为的现象。希望政府能够重视,尽快解决好此事,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做好诚信表率,赢得广大民众信任。

  温州大学社会学老师徐旭东:应规范临时机构运作

  合同签订本身有问题。政府的临时性机构,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力,不是法津规定的规范对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针对该起事件,如果当时负责派单的单位是市公安局,那就应该与市公安局签订合同,才是有效,或则与市民政局签订合同。

  类似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并不是个案。眼下许多政府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如项目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常常也会以临时机构的名义与企业、老百姓签订合同。这是一种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由此带来的后续负面影响,可能比起该事件后果更为严重。要杜绝此类事件就要加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培养,规范临时机构运作。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重建信用体系,应从政府做起

  依据法律规定,温州锦丽斯企业有限公司不但可以主张返还货款76696.8元,还可以要求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01年3月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至今利息约5万元左右。若当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还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支付违约金。

  从该事件我们看到,原本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却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相互推诿,造成了政府信用的丧失,违约成本的剧增,群众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尴尬局面。在金融危机风暴来临之后,我们在对“老赖深恶痛绝”,试图在政府倡导之下重建信用体系之时,又何尝不为该类尴尬局面深深叹息。重建信用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应从政府做起。

N来源:温州网|作者: 黄国强 |编辑: 黄国强|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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