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社会抚养费被明文规定作为工作人员奖励
核心提示:
社会抚养费支出不明,审计困难
就在两大部门公开回应的前三天,又有14位女律师加入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的行列,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
据媒体报道,同时,她们还继续向尚未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江苏、广东等14个省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希望了解2012年度各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和支出情况,并进一步询问征收总额中包含多少例,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向计生部门的返还比例。
14位女律师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介绍,截至9月11日,尚无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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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溢智表示,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应该向公众公开,“社会抚养费是补贴财政支出的,但我们查不到相关的补贴数据,希望政府部门予以公开。行政部门是应该掌握这个数据的。”
桂世勋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建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以及上缴国库、通过财政预算管理的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孙常敏认为,现在各地没有一个报表可以明确地说明每年的社会抚养费有多少,“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罚多少,多少就要进入国库。保证收支两条线”。
焦建国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涉及的只是征收内容,而没有开支规定。“至少应该由省级政府制定社会抚养费的支出管理办法。因为社会抚养费属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但是现在可能大部分用于计生办的日常开支。”
吴有水介绍,所有的省级财政部门均告知不掌握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都建议其找审计部门要审计报告。
但国家审计署在8月30日的一次会议上提到,过去几年,由于民生资金和项目涉及面广、使用分散,受审计力量和技术方法的限制,对资金额相对较小、使用较为分散、涉及特定地区或特殊人群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社会抚养费、扶贫资金等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
焦建国表示,社会抚养费在审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审计涉及的面太大了,主要集中在乡级和县级政府,从审计工作量和成本上看,确实困难。二是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五花八门,甚至有的乡镇连账都没有,即使是抽样审计,想把一个乡镇或县的这笔费用支出状况摸清楚也不容易,何况各地情况还不一样。三是存在一些罚没收入被计划生育部门的个别人员贪污腐败的情况”。
即便如此,他依旧认为对社会抚养费的支出进行审计还是很有必要的,“摸清情况,才能提出对策”。实习生张凌云记者卢义杰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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