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方式追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重者可免职

2013年09月27日 06:23:48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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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记者从温州市纪委监察局获悉,昨天,温州出台有关暂行办法,将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采取9种追责方式,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该办法的实施范围几乎囊括全市所有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借调、挂职人员如有以上行为,也同样要受到问责。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正确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致使本单位(本系统)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者工作人员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

  这些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追责。追责方式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或者辞退等9种。其中,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同时,还有7种情形要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问责决定。这7种情形包括: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附有相关证据的投诉举报,明查暗访或者检查考核结果,上级领导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问责指示,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组织、人社、司法、信访、法制、审计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其他应当启动问责程序的情形等。

  工作人员如被问责,会影响其当年年度考核、考核奖或其他评先评优。同年度内,单位两人及以上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及以上方式问责的,或者单位两次及以上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方式问责的,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通报批评及以上方式问责的,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考核(考绩)先进单位。此外,同年度内受到二次及以上问责的,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或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将受到从重处理。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 姜巽林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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