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八大王”案件之秘(2):“八大王”之判决
核心提示:
以“投机倒把”
抓捕“八大王”
“八大王”案件的第二个“秘密”,就是这个案件是怎么判决的?
工艺社和电器厂八大王案件所判决打击的,共有12个人,胡金林等11个“大王”,还加一个“大王”的后台——通用电器厂厂长石锦宽。罪名是:投机倒把,扰乱社会秩序,严重经济犯罪。
那么,这个“投机倒把”罪名是怎么给“八大王”戴上的呢?
1982年5月20日,浙江省工作组进驻柳市。以所谓“投机倒把”的罪名,对胡金林等11个“大王”,一律批准逮捕,外逃的全被通缉,先后共抓了10人,只有“螺丝大王”刘大源成功逃脱而没有被抓住;被判刑的有3人,“旧货大王”王迈仟被判7年,是判得最重的一个;“矿灯大王”程步清被判4年;“目录大王”叶建华被判三年,缓刑3年;其他的大多受到经济处罚,只有个别人没有受到处罚,在被抓关了一段时间后释放了结。石锦宽也受到错误处理,被撤消了厂长一职。
这个“八大王”,或者说十一个“大王”,其实只是八个(十一个)个体户,八个(十一个)合法从事个体生产的柳市个体户。扣在他们头上的所谓“投机倒把罪”,是完全错误的,即使在当时也是难以成立的。
那么,什么叫投机倒把罪呢?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对所谓的投机倒把罪,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只有当年国务院的一个文件,对投机倒把行为列了十多种表现。
我没有找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那个国务院文件,故没有办法对文件里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进行比对;但我找到了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里面对投机倒把行为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这个文件,当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那个文件的继承和发展,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规定应该大体上是一致的。
柳市“八大王”的行为,都同以上11种行为不符,也同当年的那个文件的规定不符。
可不符归不符,要逮捕还是要逮捕,要判刑还是要判刑。
这就造成了历史的悲哀。
“旧货大王”
受罪最重判刑7年
如今的青年人也许想不到,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怎么居然会被判刑了呢?
这,就是问题的所在。当时到乐清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省委工作组,指控“八大王”是在搞投机诈骗,理由是:赚钱这么多就是资本主义。最后,在省工作组的坚持下,“八大王”里被关押的人都受到了不同处理。
“旧货大王”王迈仟受罪最重,被判刑7年。那么,这个7年之罪是怎么判决的呢?说来匪夷所思。
王迈仟究竟犯了什么罪呢?没有!从现在来说没有,在当时也没有。只是,他们是个体户;只是,他们赚得多了一些。
没有罪怎么会被判决呢?
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乱法乱判之案。
当时,王迈仟在乐清县柳市镇开设了一个电器产品修旧利废的小作坊,收购一些废旧的电器产品,凭着自身的技术,修理加工,置换零件,注明“乐清制造”,作为功能相同的产品,以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投入市场销售,获取一定的利润。因为他做得比较大,颇有影响,被称为“旧货大王”。
王迈仟被逮捕起诉后,以什么罪名判决呢?
修旧利废,这本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啊;
价格低于同类产品,这是薄利多销而不是获取暴利啊;
注明“乐清制造”,这是实话实说而不是假冒骗人啊。
可有关方面,硬是给王迈仟安了一个罪名:投机倒把罪。
那么,这个罪名成立吗?不成立!
这个“投机倒把罪”,如今已不存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在所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里,又正式宣布1987年9月17日公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至此,横冲直撞了多少年的“投机倒把罪”,终于“寿终正寝”,彻底地成了历史。
可在当年,这个“投机倒把罪”是很厉害的,不知有多少人被网到了这张法网里。对柳市“八大王”,对王迈仟,有人也想用这张大网来网之。
但给王迈仟安这个罪名时,却碰到了麻烦。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虽然都规定有“投机倒把”罪名,但当时对“投机倒把”的犯罪并没有司法解释,只有国务院颁发的一个文件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的12种表现,但王迈仟的所作所为,并不符合12种表现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法无明文”,没有判决的根据。
判决依据
是一个“等”字
受王迈仟的亲戚邀请,当时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姜周森,毅然到乐清担任王迈仟的辩护律师。他看完了所有的案卷,找王迈仟本人谈了话,深感强加给王迈仟的罪名,根本不成立。于是,他在法庭上,大声地为王迈仟作无罪辩护。
姜周森的理由有二:
一曰:修旧利废,利国利民。当年周恩来总理就讲过这个话,明确地肯定过这个事。
二曰:法无明文不为罪。把修旧利废作为投机倒把,法律上找不到任何根据。
姜周森的这个辩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不能不采纳,因而当庭也就没有判决。
其实,当时的主审法官,也是认为王迈仟是无罪的,但他们也没有办法。法庭在开庭审理之后,法院院长把姜周森等人找去咨询,问对王迈仟可不可判刑。姜周森的态度很明确:王迈仟无罪,不可判决。法院院长也赞同他的意见,认为不该判决。
可对王迈仟的审理,是上面交下来的政治任务,投机倒把罪也是上面给定性的重罪。
于是此案判决时,审判长宣读审判词就有了那么一句“经典之语”——王迈仟的罪行在于国务院文件中第12种表现最后的“等”字之中,判处王迈仟犯投机倒把罪有期徒刑七年。
法无明文不为罪,怎么能凭一个“等”字判决呢?“等”字成为罪名,这在中国,在世界,恐怕是开创一个“吉尼斯纪录”了?我无知,不知中国历史有过如此的判决没有?我亦无知,不知外国有过如此的判决没有?据说,这个判决,日后成为法律界一个乱判的经典案例,在大学的课堂上,在有关的论坛上,都被广为举例引用,以告戒后人务必依法判决。
被判刑最重的王迈仟无判决依据,其他被判刑的也就不用多说了。
而被戴上“投机倒把”罪名打击,自然就更无什么依据了。如“螺丝大王”刘大源,只是卖一个小小的螺丝,而且是合法经营,有什么罪过呢?他不过是所经营的螺丝品种规格极多——共有17000多种,无论怎样少见的螺丝,无论在哪个地方找不到的螺丝,在他这儿都能找到——名声过大,硬给戴了一个倒买倒卖、投机倒把的罪名而已。又如“线圈大王”郑祥青,当年被抓更是有点黑色幽默。据传,一天,省“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组”车过柳市,看见一幢三层楼高的小白楼颇为醒目,就在车上议论说:“这户人家不搞资本主义,能有钱盖这样的楼吗?”随之,小白楼的主人郑祥青就成了重点打击对象,成了“八大王”案件里的一个“大王”。工作组抄家时,在郑祥青院子里发现一大堆废弃的电机线圈,就被指控为“生产伪劣线圈牟取暴利”。
如此等等,呜呼!
那么“八大王”是如何被平反的?其中一份内参功不可没,这份内参具体内容是什么?敬请关注明日报道。
本文转自:温州网
- 关键词阅读:八大王
- “八大王”案件之秘(1):“八大王”之来历
- 14.“八大王”平反
- 从“八大王”到“温州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