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大贩婴案23人被判刑 其中1人死缓2人无期

温州网 2016-11-04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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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11月4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温萱)11月4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法院依法对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公开宣判。25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其中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五个月,2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涉案的退休妇产科医生被判有期徒刑13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梨某妞、和某某妹、肖某山、李某春、温某贞、周某梅、褚某昌、范某金、赵某旺、陈某菊、陈某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贩卖婴儿,被告人陈某生、梅某梅、林某金、邓某莲、和某田居间介绍买卖婴儿,被告人章某巡、丁某树驾车接送婴儿,被告人陆某妹帮忙抱送婴儿,被告人范某花帮忙抱婴儿,被告人陈某某、郑某花帮忙喂养照顾婴儿,陈某鹏帮忙喂养、抱送婴儿,被告人梨某妞又曾居间介绍买卖婴儿,被告人温某贞又曾提供喂养、居间介绍贩卖婴儿。

  法院审理认为,25名被告人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章某辉拐卖儿童人数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李某春作为医务工作者,却利用工作之便拐卖儿童,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同时,章某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金,朱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旺、陈某菊、陈某鹏,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某、郑某花帮忙喂养照顾婴儿,在所涉拐卖儿童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且归案后能坦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25名被告人刑期明细:

  一、被告人章某辉参与实施拐卖儿童20人,违法所得145048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7人,违法所得356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梨某妞参与实施拐卖儿童7人,违法所得231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温某贞参与实施拐卖儿童8人,违法所得140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梅参与实施拐卖儿童7人,违法所得10583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和某某妹参与实施拐卖儿童6人,违法所得28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肖某山参与实施拐卖儿童6人,违法所得65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范某金参与实施拐卖儿童6人,违法所得8483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春参与实施拐卖儿童4人,违法所得65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陈某生参与实施拐卖儿童8人,违法所得146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褚某昌参与实施拐卖儿童5人,违法所得1542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陈某菊参与实施拐卖儿童3人,违法所得1605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赵某旺参与实施拐卖儿童3人,违法所得1605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梅某梅参与实施拐卖儿童4人,违法所得16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陈某珍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违法所得80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章某巡参与实施拐卖儿童4人,违法所得33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丁某树参与实施拐卖儿童4人,违法所得21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范某花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陆某妹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违法所得18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林某金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违法所得36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邓某莲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违法所得5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某田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违法所得2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陈某鹏参与实施拐卖儿童2人,违法所得5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郑某花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违法所得352元,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五、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人,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六、责令被告人章某辉退赔违法所得145048元、被告人朱某退赔违法所得35600元、被告人梨某妞退赔违法所得231000元、被告人和某某妹退赔违法所得28000元、被告人肖某山退赔违法所得65000元、被告人李某春退赔违法所得140000元、被告人温某贞退赔违法所得9533元、被告人周某梅退赔违法所得10583元、被告人褚某昌退赔违法所得154200元、被告人范某金退赔违法所得8483元、被告人陈某生退赔违法所得14600元、被告人赵某旺退赔违法所得16050元、被告人陈某菊退赔违法所得16050元、被告人章某巡退赔违法所得3300元、被告人丁某树退赔违法所得2100元、被告人梅某梅退赔违法所得1600元、被告人陆某妹退赔违法所得1800元、被告人陈某珍退赔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林某金退赔违法所得3600元、被告人郑某花退赔违法所得352元、被告人陈某鹏退赔违法所得50元、被告人邓某莲退赔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和某田退赔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二十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被告人朱某手机2部、被告人章某辉手机1部、章某巡白色苹果五代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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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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