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夫妇”受贿 为他人岗位调动等提供帮助收费
温州网讯 利用职务便利,为校长、教师岗位调动和提拔,教师职称评定,招生名额审批,还有请托人子女入学就读等事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取“好处费”。而妻子也利用丈夫职务之便,拿取送来的“感谢费”。瑞安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及其妻子受贿案有新进展。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就这两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其妻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局长夫妇”涉案双双被抓
资料显示,被告人叶某,1957年出生,曾任瑞安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
因涉嫌受贿,叶某于去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叶某的妻子陈甲于去年4月15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拘,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犯受贿罪,于去年11月23日提起公诉。今年5月20日,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瑞安检察院建议,法院分别于今年2月22日、6月6日决定对此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14日恢复审理。
瑞安检察院指控陈甲犯受贿罪,于今年1月28日提起公诉。今年5月20日,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教育局“能管的事”,他都大开方便之门
经瑞安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叶某利用其担任瑞安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全面负责该局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洪某等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洪某等10多人所送的财物。
教育局“能管的事”,叶某都大开“方便之门”。据法院认定事实,叶某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事项中,有校长、教师岗位调动和提拔,有教师职称评定,有招生名额审批,还有行贿人子女入学等。
根据“受贿清单”显示,叶某收取的“好处费”中,除现金、金条、香烟、购物券等财物外,还以“相抵债务”和“收取高息”的方式收取好处,共计价值375513元。
去年4月14日,叶某被传唤归案。在此案审理中,叶某(包括陈甲受贿案)已退清赃款375513元。
“叶局”辩解部分受贿属“人情”往来
审理中,叶某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辩解。他说,公诉机关指控他收受杨甲、洪某等人贿赂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这些行贿人和他都有人情往来,而且这些人的工作调动在当时都是经过教育局党委集体决定和组织考察的,没有违规违纪,他已把收受黄甲和黄乙的钱退到“581”廉政账户。
对此,瑞安法院审理认为,杨甲、洪某、黄甲、黄乙等人均证实,他们是为了寻求或感谢叶某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而给叶某送香烟、超市卡等财物,且他们与叶某之间不存在人情来往。另外,叶某也多次供述,他收受了杨甲、洪某等人的财物,是当事人为感谢他而送的。
因此,叶某提出其收受杨甲、洪某、黄甲、黄乙的财物属于朋友间的人情范畴,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叶局”的妻子陈甲涉案,全因为她利用了其丈夫手中的职权。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不过,她的辩护律师称,陈甲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她没有索贿情节,都是被动接受,且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另外,她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建议对她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局长夫妇”犯受贿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瑞安法院认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陈甲,瑞安法院认为,陈甲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陈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在与叶某的共同犯罪中,陈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瑞安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叶某(和陈甲共同)退出的赃款计3755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法院认定的“受贿清单”
2003年
-2003年农历年底,叶某为杨甲调动岗位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杨甲8条软壳中华香烟。
2004年
-2004年上半年,叶某为时任瑞安市某中学副校长洪某提拔为校长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洪某8条软壳中华香烟。
-2004年下半年,叶某为瑞安市某中学校长罗某调至该市另一中学任校长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罗某3000元超市购物券。
-2004年下半年,叶某为某学校校长杨乙调至瑞安市某学校任副校长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杨乙10条软壳中华香烟。
2005年
-2005年,叶某为瑞安市某中学董事长温某战友的女儿被聘任为瑞安市某实验学校教师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温某8条软壳中华香烟。
-2005年下半年,叶某为时任某中学校长黄甲调任到另一学校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黄甲8条软壳中华香烟;叶某为黄甲的侄子项某从瑞安市某中学调至另一中学任教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项某通过黄甲送的8条软壳中华香烟。
2006年
-2006年的一天,叶某在兼任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期间,利用负责职称评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黄乙的女儿评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黄乙3000元超市购物券。
-2006年农历年底,叶某为蔡某提任某科室副科长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蔡某5000元超市购物券。
2007年
-2007年,叶某为张甲朋友的儿子就读瑞安市某学校一事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张甲10条软壳中华香烟。
-2007年七八月份,叶某受时任瑞安市某学校校长卓某请托,为教师王甲从某小学调至另一学校任教一事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卓某一根20克的金条。经鉴定,该金条价值3228元。
2008年
-2008年初,叶某的妻子陈甲因韩某的请求,要求叶某在韩某女儿从某学校调至某小学一事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叶某予以答应。后陈甲在家中收受韩某一根50克的金条,并告知叶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9225元。
-2008年上半年,叶某承诺为王乙的儿子在升学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家中收受王乙夫妇现金1万元。
-2008年五六月份,叶某为瑞安市某小学校长陈乙调至瑞安市某中学任校长一事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办公室内收受陈乙现金2万元。
-2008年上半年,瑞安某中学董事长赖某为瑞安市某幼儿园的审批事宜请求叶某提供支持和帮助,叶某予以答应。赖某为表感谢,委托瑞安某中学主任张乙送给叶某20万元现金。
2008年7月的一天,张乙事先电话告知叶某妻子陈甲,陈甲征询叶某的意见并获准后,与张乙约定以“10万元留在张乙处用于抵销之前陈甲一家欠张乙的债务,剩余10万元转账给陈甲的弟弟”的方式,收受赖某现金20万元。
2009年
-2009年上半年,叶某为赖某表妹的儿子就读瑞安市某幼儿园一事提供帮助,在办公室里收受赖某现金1万元。
-2009年5月份,叶某因之前为瑞安市某学校董事长陈丙在招生名额的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在瑞安一酒店收受陈丙现金1万元。
-2005年上半年,余某为感谢叶某在解决其亲戚朋友的孩子在瑞安市区学校就读一事上的支持和帮助,以及希望叶某在今后继续提供支持和帮助,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分别于2005年农历年底、2006年农历年底在叶某家中,各给付叶某高利息3万元。以及于2007年农历年底、2009年年初,在叶某家中分别给付叶某高利息3万元,共计12万元。并于2009年年初,归还叶某本金5万元。叶某收取的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收益额69060元。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叶某为余某多名亲友子女的学校就读提供帮助。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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