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资金 乐清3年审理40起村干部犯罪案
温州网讯 2013年至2016年,乐清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村干部犯罪案件40起,其中涉自然人90人,涉村委会单位犯罪13个,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贪污、职务侵占、强迫交易等五类罪名……这是记者昨天从乐清法院召开的农村“双委”干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获悉的。
发布会上,法院对2013年以来农村“双委”干部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预防建议。据了解,在村级换届选举的头尾年份,是村“双委”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年份。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干部发案率比市域东面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要高。
乐清市2003年全面实施村账乡镇街代理制度后,村干部财务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逐年呈减少趋势明显。但近年来逃避村账乡镇街代理监管行为形式也出现新的“苗头”,将安置房相关财务,青苗补贴等村集体资金,存入私人账户进行管理,用于个人周转或放贷牟利以获取利益;假借他人名义,采用虚报方式,非法套取农村集体利益;村干部用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等。村干部犯罪涉土地案件大量增加,主要集中在非法买卖土地犯罪上,以租或参股的方式掩盖非法买卖之实,以村公开招标的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其他还有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收取钱财的,以老人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的名义操作,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挪为己用。
-典型案例
村主任挪用资金
徐某在担任乐清北白象镇后西岑村委会主任期间,乐清市财政局将该村村集体的财政农贸综合直补、早稻直补、国家良种补贴、稻麦大户补贴等补贴发放至徐某的个人账户。徐某采用不入账的方法,分别三次取现共5万余元用于其经营的药店周转。另外,其私自要求后西岑村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方,将工程履约保证金25.888万元汇入其个人账户,将该笔资金用于其药店周转等。案发后,徐某家属已代为将上述补贴款、履约保证金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已退清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村报账员挪用资金
杨某在担任翁垟街道后西门村报账员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后西门村旧村改造办公楼及安置房项目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挪为己用。至2013年11月23日被村民举报才败露,经乐清市中穗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翁垟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核算,杨某挪用的资金尚有49.88万余元未归还。直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才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旧村改造指挥部。
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4名村干部贪污7.93万元
2012年下半年,乐清市政府因建设公路需要对淡溪镇双尖凤村进行征地,时任淡溪镇双尖凤村村干部王某、林某、赵洪某、赵典某等4被告人,作为村干部负责协助政府从事被征收地块上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统计、测量、登记、补偿款发放的领导小组成员。在工作期间,4人伙同另外两名村干部(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假借亲属名义,采用虚报青苗种类,数量的手段非法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7.93万元。案发后,4人各自退赃12550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到2年6个月不等。
村报账员职务侵占
乐清市仙溪镇北垟村原报账员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北垟村玉沉庵山塘水库工程报账的机会,以重复报销的形式,侵占村集体资金4万元。事情败露后,宋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村集体。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村主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9年9月24日,翁垟山环村村委会原主任林某与原村支书林赞某(已判决)分别与赵顺某、浙江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某气动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三份《育苗场租赁经营开发协议书》,将坐落在村塘外长兴、水产、恒兴三处育亩场,以延长租赁期限的方式,非法转让给以上三家企业和个人,期限竟长达半个世纪,把“儿孙”干的事情都给包揽干净了,其所谓的“租金”每亩价格为13万元,共计20.09亩,收取所谓土地租金261.17万元。现水产、长兴二处育苗场已被买受人破坏,在土地上搭建钢架厂房等附着物,后被国土资源部门拆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自首。
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
村干部强迫交易
2010年,乐清市重点工程500KV变电站项目落户乐清市淡溪镇双尖凤村,该工程由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赵章某等人(另案处理)为拿到该项目,到施工现场阻拦工程施工,继而村干部赵典某出面与华丰公司协商称将项目交由村委会负责,村委会可以“摆平”村民闹事。华丰公司为推进工程进度,只得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地在原有每立方米3元的基础上加价至每立方米7元价格后交由双尖凤村村委负责,赵典某再将项目转包赵章某等人。至工程结束,拉土项目强迫交易数额3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通讯员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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