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D级危险住宅处置征询意见 疑似危房10天内鉴定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7-04-28 08:21:00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该规定已被列入争取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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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送审稿)》已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送审稿全文1000余字,共十条,涉及立法目的、政府职责、责任主体、安全鉴定、应急处置等内容。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该规定已被列入争取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

  D级危险住宅处置责任在谁?

  在处置危险住宅当中,经常碰到“住宅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不明确、对城乡危险住宅治理缺乏强制措施、唯一居住用房所有权人腾空监管难、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制定出台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推进危险住宅治理改造工作,依法处置D级危险住宅,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从送审稿来看,该规定试图将部门、镇街、住宅所有权人的责任作一个明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在于“制定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政策”,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安全隐患的排查、安全鉴定、查封停用等,而“住宅所有权人是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住宅安全自查、修缮维护、委托鉴定、危险解除和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住宅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等住宅使用安全责任”。

  送审稿当中称,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承担住宅使用安全责任,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的D级危险住宅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其停止使用之日起提供临时周转房或者给予临时过渡租金补贴。

  谁来出资鉴定危险住宅?

  送审稿当中称,楼板为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住宅和经排查确定为疑似危险住宅的,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安全鉴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一旦确认是D级危险住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危险住宅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提出限期解危的意见;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并予以查封,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危及公共安全且需应急处置的应当立即拆除。

  温都首席记者吕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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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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