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温州网 2020-03-26 08:40:04

  温州网讯 困扰市民、建筑单位、监管部门近两年之久的“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问题,终于有了解决之道!昨天,《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缘起本报去年的“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系列报道。从2019年3月接到市区大鹏组团居民反映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起,温都记者深入调查、披露问题、跟踪报道,前后发稿11篇力促夜间施工监管的制度建设,如今终于“修成正果”。

  2019年3月19日、26日,4月1日、12日、22日,本报《代表在线》栏目连环披露“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现象。记者调查发现,2018年5月,因《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被废止,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事项审批,我市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方的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则做法不一,有的给出有的不给出;作为监管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施工单位更是怨声不断。

  随着采访报道的深入,该现象引发市领导高度关注。去年4月,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并在办法发布前的“过渡期”制定夜间噪声防治管理方案,稳步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之后,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积极联动,出台临时性防治管理方案,明确特殊需要、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而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形,恢复“连续施工证明”出具,同时启动《办法》制定。在此过程中,温都记者持续跟进报道,督促相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监管的配套制度建设,并积极参与《办法》讨论会建言献策。

  去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组建立法工作小组,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同年7月形成《办法》初稿,8月和10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多轮意见征集及修改后送审市司法局,最终于本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正式发布。《办法》共18条,主要从总则性规定、日常防治与信息公开、规范夜间施工、明确具体处罚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我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有解

  记者昨从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处室获悉,新出台的《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为我市“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解困,明确夜间(晚10时至晨6时)禁止施工,违规施工罚款1万至10万元。

  该《办法》共18条,主要从总则性规定、日常防治与信息公开、规范夜间施工、明确具体处罚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市司法局立法处透露,该《办法》立足我市实际情况,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罚则部分未明确具体的罚款幅度等问题,以及我市当前“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取消后的夜间无序施工、部门监管不足等现象,对我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配套制度依法予以细化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我市将建立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以管控噪声超标企业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为了做好相关防治工作,其中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优先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其中特别强调,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情况、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和投诉受理渠道等有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全省还没有‘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们计划在《办法》实施后逐步建立。主要计划是将市民投诉较多的、违规情节严重的噪声污染企业纳入该名录,并实施有效监管。”

  晚10时至晨6时禁止施工

  违规施工罚款1万至10万元

  《办法》明确,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除《办法》明确的四类情况外,根据相关规定,这主要是指在晚10时至晨6时之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市生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针对那些违规夜间施工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此外,对于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办法》也明确了惩罚标准及罚款幅度,以解决我市当前“惩罚有依据没标准”的执法困难。

  明确五类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

  需申请“夜间施工证明”

  根据《办法》,建筑施工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申请“夜间施工证明”,且必须符合下列五种情形:

  一是列入国家、省及本市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

  二是国家、省及本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同意实施的重大活动所需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

  三是建筑施工作业必须使用的车辆(船舶)因交通管制只能在夜间出入施工场所作业的,但临时性交通管制的除外;

  四是为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必须在夜间进行道路日常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

  五是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明确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而“夜间施工证明”则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需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夜间施工证明”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范措施要求。

  《办法》还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至少提前24小时在施工场所及其周边住宅区和其他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夜间施工证明的公告。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

  需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

  《办法》明确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这意味着,建筑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无需取得“夜间施工证明”。

  去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制定完成的《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而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形》明确,“为地下室底板一次性浇筑混凝土方量达到5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特殊的生产工艺要求,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确认的”这两种情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说:“去年我们恢复了对这两种情形出具夜间施工证明,但是5月1日《办法》实施后将不再出具证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企业是否依法按照规定情形施工予以监管和执法。”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处也透露,将根据《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后续建筑噪声污染执法工作。

  同时,《办法》也强调,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在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安排在非夜间进行相关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至少提前24小时在施工场所及其周边住宅区和其他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范措施要求。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 张新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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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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