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最高奖励4万元
温州网讯 为鼓励市民参与节约用水,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奖励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后能得到什么奖励?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申请奖励的对象主要包括小区、单位、企业等。申请奖励时,需符合6大条件,包括获得命名或通过复评的时间在《办法》发布实施之后,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近两年内无超计划(定额)用水,同类资金奖励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严重失信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励等。
据《办法》显示,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州市各区、各功能区。奖励对象为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的节水载体,包括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以及温州市节水型单位、温州市节水型小区。
在奖励标准方面,从国家级到省级、市级,共分成了5大方面。比如参与创建国家级的荣誉“全国水效领跑者”,如果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了该荣誉,那么给予3万元奖励。而假如是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则给予4万元奖励。此外,对于已经获得称号,在复评时通过复评的情况,也将给予1.5万元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获得同一载体称号的情况,仅允许申领一次创建活动;一个复评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复评奖励。此外,《办法》规定,节水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最高奖励4万元
记者 蒋文泽 通讯员 温综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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