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卖的狗肉检出剧毒化学品,店主等3人被判刑
温州网讯 火锅店里卖的狗肉,来源不明,可能存在“中毒”风险。日前,经营火锅店的刘某等3人,因销售“毒狗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一家狗肉火锅店老板,曾在贵州经营狗肉火锅店多年,店内所需的狗肉原料都由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供应。
2021年5月,刘某来温经营火锅店。“我在温州找不到狗肉货源,所以每次还是联系龚某某,让他送到贵州老家给我儿子,我儿子将狗肉分割,真空包装后再邮寄给我。”
“他都是开个摩托去村里收狗的,具体是买狗,还是打狗、毒狗,我就不确定了。”刘某坦言。他明知龚某某的狗肉来源可疑,却仍向他购入,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2021年12月2日,瓯海区市监局在刘某的火锅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狗肉约27公斤,经检测,其中的黑狗肉、黄狗肉检出剧毒化学品氰化物。经查,该批次狗肉系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21年11月底以3510元(约56.5公斤)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处购入的,除被市监部门查扣的27公斤外,其余均已经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约36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从他处购入狗(含部分死因不明的狗),在未经检验、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将狗屠宰后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刘某,其儿子刘某某明知龚某某销售的狗肉来源可疑,仍将狗肉进行切割、打包、冷冻后邮寄给刘某,刘某则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将购入的狗肉销售给顾客食用。狗肉被检测出含有剧毒化学品。
三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2年8月,瓯海区检察院依法对龚某某、刘某、刘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2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儿子刘某某因其作用为辅助性质,经综合考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同时,法院判令3人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3.6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火锅店卖的狗肉检出剧毒化学品,店主等3人被判刑
瓯文 吴祖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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