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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温州人的生活

浙江发布 2023-10-01 12:01:07

  10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温州

  《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发布

  日前,我市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涉及的职责分工、管理机制、申请流程、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无场景不授权”原则。该《细则》从10月2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发布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从凸显家庭主体责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等四方面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营造居家养老良好氛围。《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聚焦我市“5+5”产业及特色产业、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聚焦“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耦合发展,提高产业链附加值。《管理办法》自10月16日起施行。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发布

  日前,市民政局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细化完善了违法行为情形,调整完善处罚档次和量化数额,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项进行处罚时有明确的标准,避免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

  浙江出台浙派工匠评选表彰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日前印发《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评选周期及名额、评选范围及对象、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荣誉授予和监管制度等6部分组成。明确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突出贡献浙派工匠50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30个;主要面向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技能人才和培育单位。对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并颁发证书,对培育突出贡献单位颁发奖牌。

  浙江修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科研实体,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3年科研攻关任务未完成或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浙江出台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10月7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指导和管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浙江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于法于规有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培育保护机制,浙江出台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该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推选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监测、扶持、保护的制度安排。明确申报主体应为品牌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品牌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或地理标志;产业特色明显,主要产业基地(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于农民增收。

  全国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10月10日起施行。

  《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

  来源:浙江发布

  原标题: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张湉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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