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跟踪、偷拍、蹲点?法院判了!
温州网讯 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打着“私家侦探”名号,非法向委托人有偿提供他人隐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2017年圣诞节前后,从事微商行业的池某怀疑丈夫曾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计划向陈某当面讨要“说法”。但在茫茫人海里想找到一个陌生人的家庭住址并不容易。某天,池某竟发现自己的客户张某能为她提供线索,因其微信备注为“私家侦探”。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池某在微信上找上了张某。张某自称专业提供收账清债、婚姻家庭等相关“维权咨询”服务。池某便委托张某,获取陈某的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张某当即承接“业务”,收取定金1000元。
几天后,张某称已经获取陈某相关信息。在池某付完尾款后,张某将陈某个人隐私信息发给了池某。
原来,张某表面上对外经营多家餐饮、健身房,但实际上却长期经营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对“侦探”业务开展宣传。张某通常采取蹲点、跟踪,安装定位器、窃听器等手段获取他人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伺机以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调查结果。
其他案件当事人因被张某侵犯隐私,到公安报案,检察院起诉张某。截至案发,张某已接受并完成多起有偿委托,每起收取调查费用4000元至20000元不等,共违法提供个人信息70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后张某上诉,鉴于其在二审期间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量刑后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不容侵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即使是“私家侦探”,在收集个人信息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否则即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怀疑丈夫出轨 请“私家侦探”查一查
法院:“侦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通讯员 芮萱 记者 张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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