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8岁女生校内被同学撞倒致脑死亡 当地:正调查,已封存监控和笔录
10月21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培新学校课间活动时间,三年级男生小卢(化名)在操场上奔跑,将同学琦琦(化名)撞倒。8岁的琦琦后脑着地。据琦琦父亲此前向媒体介绍,男生当时的速度被形容为“百米冲刺速度”。琦琦被送医后诊断为脑出血、头骨碎裂。手术后第二天下午,医院通知家属,孩子已出现脑死亡。此后,琦琦在ICU住院14天,医疗费用累积至十多万元。
比撞击本身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之后的协调过程。琦琦父亲称,事发约5分钟后老师才发现异常将琦琦送到医务室并通知家长;在他和家人的要求下,学校才拨打了120;等孩子被接上救护车,距离被撞已经过去了约1小时。琦琦父亲认为,这错过了最佳救治期。
培新学校曾校长此前对媒体回应称,琦琦被撞倒后的初期,意识“还比较清醒”,能够与校医和赶到的家长进行对话。琦琦父亲则否认这一说法,称他赶到学校时,女儿“已经没有任何意识”。

受害人诊断书。图源网络。
就此事件,潮新闻记者联系花都区培新学校,校方表示:“该事件已经交由上级部门处理,学校不便回复。”
随后,潮新闻记者联系了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接线工作人员称,花都区教育局一直在跟进处理此事,已经高度重视,正在开展调查,具体情况正在核实中,“已经封存了所有监控视频、笔录等相关资料,相关起因和责任认定,可能要以相关部门的正式调查结论为准”。

涉事学校。图源网络。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分析,从目前情况看,应该追责两方:一方是直接侵权男生的监护人,另一方是学校;受害人自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两个学生都是三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林斐然指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责任,即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酌情减轻。学校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救助义务的,才承担对应责任,过错与责任比例直接挂钩。
林斐然评估,目前来看,男生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性责任,也是造成目前严重后果的首因。“他在课间操场以‘百米冲刺速度’奔跑,未尽到对周边环境、他人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碰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也产生了直接后果。这里主责明显,定性应该在六到八成责任间浮动。”操场是校内活动高风险区域,学校负有巡查、安全教育、危险制止的管理义务,现场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可能承担二到四成责任,“具体结合送医及时情况,可能会有所波动”。若相关事实查实,男生家长和学校都可能要担责,具体比例有待调查认定。
责任划分之外,更该追问的是,这十分钟里到底缺了什么。近年来有观点认为,一些学校为规避担责,把课间变成“圈养”,不许跑、不许跳。可孩子天然需要奔跑、打闹、释放精力,一禁了之最省事,风险却还在。
高风险区域有没有老师巡查,意外发生后有没有人第一时间施救,监控和证据能不能还原真相——家长所说的“5分钟后才发现”“约1小时后才上救护车”,指向的正是这些环节。若经调查属实,学校是否尽到相关法规要求的管理职责,将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脑损伤救治分秒必争,校园急救能力和送医流程,不能只停在纸面上。
截至发稿,此事尚未有正式结论,警方已介入调查,潮新闻将持续关注调查进展。
来 源:潮新闻
记者 李稀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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